停工令,又称暂停施工令、工程暂停令,由监理人签发的要求承包人全部或部分工程暂停施工的通知指令。
总监理工程师履行的职责包括审查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复工令。
总监理工程师不能将签发的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等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停工令应包括停工依据、停工范围、停工时间、停工后采取的措施和复工条件等。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出现下列情形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停工令:
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监理人签发停工令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负责提供工程的安全保障。
监理人应保留与暂停施工相关的工程资料、施工记录、函件、会议纪要等。
监理人如果发出的停工令是无理或理由不充分时,承包人有权就因滥用停工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窝工损失提出索赔。
停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