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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秦律师说法|对执行程序中的公证债权文书有异议如何处理?

2023-03-11 14:53阅读:
项秦律师微信:18851059260

《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依照公证法
四十条规定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是,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也就是说,若是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所载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不可以直接对该争议提起诉讼,必须先对该公证债权文书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区分公证债权文书的程序性问题还是实体性问题,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三)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四)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被执行人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实体事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三)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债务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务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可见,对于公证债权文书存在的程序性问题,被执行人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而对于认为公证债权文书存在实体性问题的,被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起诉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对公证债权文书存在异议的,除了上述的救济方式外,《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六十四条 规定:“公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复查,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发给申请人。需要对公证书作撤销或者更正、补正处理的,应当在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后十日内完成。复查处理决定及处理后的公证书,应当存入原公证案卷。/公证机构办理复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投诉的处理办法,由中国公证协会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可见,对公证书的效力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律师说法】综上,也就是说,在对公证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但对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所载的民事权利义务存在争议的,当事人不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处理该争议,必须对该公证债权文书进行处理。若认为该公证债权文书程序上存在问题,可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若为实体性问题,被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起诉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除此之外,异议人还可向作出该公证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请求撤销该公证债权文书。另外要提醒的是,对于公证书的效力提起的诉讼,法院也是不予受理的,异议人只能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对于复查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再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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