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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依照公证法
《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依照公证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