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单位犯罪吗?
2023-12-06 21:42阅读:
一、什么是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是指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犯罪所得归单位所有的违法犯罪活动。要认定单位故意犯罪,应当主要把握两个构成特征:一是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即单位故意犯罪是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的。二是非法利益归属的团体性,即单位的故意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或者违法所得实际归属于单位或其中的部分股东单位。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个特征的行为,才能认定为单位故意犯罪。
二、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哪些呢?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
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三、单位犯罪主体的实质判断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单位犯罪主体资格问题的请示
苏高法[1999]409号》倾向认为: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此类单位的性质进行实质性审查,法院经审查,发现单位的实际性质与有关机关的核准登记不一致的,应按照实际情况认定,对形式上属于《解释》列举的单位,但实质上并不具备有关单位的性质和条件要求的,不能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实施犯罪的,应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认为:有些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形式上虽然经过工商部门审批登记注册,如果确有证据证实其实际为特定一人出资、一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主要利益归属于该特定个人的,应当根据查证属实的情况,以刑法上的个人论。从单位的实际活动性质看,如果单位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成立单位的目的就是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否定其正当的单位人格,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以个人违法犯罪行为论。“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单位能否认定为刑法上的单位?该种名实不符的单位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本应注册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却挂靠国有、集体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另一种是原为国家或集体所有的企业或其他单位,经改制后,已为个人实际买断经营,但仍然沿用原国有、集体单位的名称,并向其上级主管单位缴纳固定的管理费用的单位。因以上两种单位均实际由个人投资,利益也主要归属于个人,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故综上,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其对外的债务由其投资人个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同时,其对外实施的行为不能区分为独资企业的意志或是投资人的意志,两者是一体的,不能区分的,这不符合单位犯罪的主体要求。另外,个人独资企业所获利益最终由投资人个人享有,独资企业与投资人的财产利益是不可分的,这不符合单位犯罪财产利益归属的要求。故个人独资企业不是单位犯罪的主体,不能构成单位犯罪。
五、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
根据税法规定,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体只能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公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适用50%的标准),年应税销售额大于5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大于8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大于50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故若个人独资企业达到一定要求,也是可以申请为一般纳税人的,这里要注意的事,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并不要求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两者之间没有条件关系。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是可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故即使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其也是可以实施虚开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
六、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单位犯罪吗?
虽然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是因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不是法律上独立的主体,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其行为本身也不是企业的独立意志,最终其行为后果都要落实到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身上,故个人独资企业实施虚开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是其投资人,独资企业并不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单位犯罪。
其他形式企业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单位犯罪判断逻辑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