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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痕(纪实连载)

2023-02-26 09:32阅读:
2007年4月11日
  日子在一天天的过着,今天是我失去自由的第105天,我从看管人员的谈话中早已了解到,刑事拘留和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是6个月,我已经下决心在宾馆里呆到6个月到期,不敢再有提前出去的奢望。前几天,庆云县公安局刑警队三中队的全部人员都去德州学习了,又从常家派出所调过来一个人,这个人和小党还有三个防爆队员一块看着我。这天吃过午饭后,我正坐在沙发上喝水,这是小党从外面进来对我说:“老纪,你家里今天来接你了,你收拾一下跟我走”。因为参与办案的人都去学习了,我根本没想到今天他们放我出去,但我还是相信小党的,跟着他走出房间,上了停在外面的公安局的车。他们把我拉倒公安局刑警队,上了二楼办公室,首先见到了北京的两位律师。这时,办公室里一位我不认识的警官对我说:“老纪,你还得例行公事办一下手续。”接着,他让我在《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上签字,又让我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签字,并分别给了我一张留存。办完手续后,李律师和郑律师把我拉倒庆云宾馆,这时,我母亲和我妻子都在,看到她们的一刻,我鼻子一酸,想落泪,由于还有其他人在场,我还是忍住了,我和其它人打了一下招呼,又和北京的两位律师打了一下招呼,我们便坐上聊城来的车返回聊城,两位律师也开车回了北京。
  至此,我失去自由的105天彻底结束了。
  失去自由105天的事件已经过去16年了,但今天想起来仍然历历在目,仿佛就发生在昨天,那是一种度日如年,刻骨铭心的记忆。
附5、庆云县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庆云县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庆公刑解监字[2007]2号
  被监视居住人:纪俊智,性别男,年龄39岁,住址山东省聊城市双力集团家属院,单位及职业原双力集团职工。
  犯罪嫌疑人纪俊智因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于2007年02月03日被监视居住,现因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解除对其监视居住。
   庆云县公安局
   二00七年四月十一日
附6、庆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
   庆公刑保字[2007]53号
  犯罪嫌疑人:纪俊智,性别男,年龄39岁,住址山东省聊城市双力集团家属院,单位及职业原双力集团职工。
  我局正在侦查纪俊智、魏爱军票据诈骗案,因犯罪嫌疑人行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07年04月12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的监督/交纳保证金壹万伍仟元。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老笔视居住 予以逮逮捕。
   庆云县公安局
   二00七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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