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痕(纪实连载)
在整个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县公安局只拿我拾到汇票说事,对于我12月26日出的证明他们基本没提,最可恨的是办案人员张志勇多次对我说:“王道龙一口咬定不认识你,王道龙一口咬定这张汇票怎么到双力的他不知道。”我当时让张志勇去调查我单位驻临邑东方的业务员王玉臣,他说:“调查过了,王玉臣也说不清楚。”后来,我在王道龙诬告陷害罪的判决书里,看到张志勇到双力调查了双力市场部王总、张经理、双力财务处王会计、双力住临邑东方业务员王玉臣,这些人的材料最后都成为王道龙诬告陷害的证据,当时在办理我的案子时,张志勇对这一切都不予认可。再就是,张志勇当时在双力破产组调取了临邑东方通过代理商交款50万元收入凭单(收据),代理商更换50万元承兑汇票的证明材料,张志勇在双力破产组还调取了临邑东方原来和原双力公司的业务往来记录,张志勇当时对这一切都不予认可。办案人员想徇私枉法,你真是百口莫辩。而且,张志勇还多次威胁我说,只有王道龙答应不追究我的责任才能放我出去(听说张志勇后来还当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的大队长,真不知道是领导瞎了眼,还是**县公安局真的没有人才)。
在检察院不予批捕的情况下,**县公安局以监视居住为名实际上是对我进行非法拘禁,每天有4个人黑夜白天24小时的看管我,我没有任何人身自由,不让系腰带,不让刮胡子,不让理发,不让戴眼镜,2007年的春节我都是在宾馆度过的。在我监视居住期间,**县公安局没有通知我的家人,我妻子和我在庆云的亲属多次到**县公安局追问我的行踪,**县公安局都不告知他们。由于当时我对法律知识一无所知,对他们办的漏洞百出的案子却无能为力。
**公安局参与办案的人员可以用惨无人道来形容!
在整个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县公安局只拿我拾到汇票说事,对于我12月26日出的证明他们基本没提,最可恨的是办案人员张志勇多次对我说:“王道龙一口咬定不认识你,王道龙一口咬定这张汇票怎么到双力的他不知道。”我当时让张志勇去调查我单位驻临邑东方的业务员王玉臣,他说:“调查过了,王玉臣也说不清楚。”后来,我在王道龙诬告陷害罪的判决书里,看到张志勇到双力调查了双力市场部王总、张经理、双力财务处王会计、双力住临邑东方业务员王玉臣,这些人的材料最后都成为王道龙诬告陷害的证据,当时在办理我的案子时,张志勇对这一切都不予认可。再就是,张志勇当时在双力破产组调取了临邑东方通过代理商交款50万元收入凭单(收据),代理商更换50万元承兑汇票的证明材料,张志勇在双力破产组还调取了临邑东方原来和原双力公司的业务往来记录,张志勇当时对这一切都不予认可。办案人员想徇私枉法,你真是百口莫辩。而且,张志勇还多次威胁我说,只有王道龙答应不追究我的责任才能放我出去(听说张志勇后来还当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的大队长,真不知道是领导瞎了眼,还是**县公安局真的没有人才)。
在检察院不予批捕的情况下,**县公安局以监视居住为名实际上是对我进行非法拘禁,每天有4个人黑夜白天24小时的看管我,我没有任何人身自由,不让系腰带,不让刮胡子,不让理发,不让戴眼镜,2007年的春节我都是在宾馆度过的。在我监视居住期间,**县公安局没有通知我的家人,我妻子和我在庆云的亲属多次到**县公安局追问我的行踪,**县公安局都不告知他们。由于当时我对法律知识一无所知,对他们办的漏洞百出的案子却无能为力。
**公安局参与办案的人员可以用惨无人道来形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