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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痕(纪实连载)

2023-03-15 09:12阅读:
伤痕(纪实连载)
  七、 王道龙的第一次民事起诉
  在我被庆云县公安局在宾馆监视居住期间,2007年3月15日,张志勇带着临邑县法院法官王富元到宾馆给我送达开庭传票,王富元是审理王道龙票据挂失案的法官,王道龙曾多次拉着他和另一个法官到聊城,我们还曾一起吃过饭。王道龙是按不当得利起诉我和庆云永鑫的,起诉状原文如下:
  起 诉 状
  原告:临邑县东方农机商场
  法定代表人:王道龙职务:经理
  被告:庆云县永鑫农机销售处
  法定代表人:魏爱军 职务:经理
  被告:纪俊智 男:汉族、39岁 山东省聊城市原双力集团职工
  被告:魏爱军 男:汉族、成年 山东省聊城市原双力集团职工
  诉讼请求
  1、连带返还不当得利款,20 万元并承担因追偿所支付的所有费用;
  2、将收到的发货收益及抵货款返还原告不足部分被告补充;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5年10月11 日临邑县宏源棉业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签发了一收款人为临邑县林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票号为CB/D100562876号承兑汇票交由临邑县东方农机商场持有。2005年10月15日前遗失,该汇票被纪俊智拾得交庆云县永鑫农机销售处。2005年11月6日山东双力集团有限公司宣告破产,庆云永鑫农机销售处已按正常业务由魏爱军从山东双力集团有限公司发货收益及抵货款的方式收回大部分(见证据)。依据《民法通则》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即使假定如被告已得其按正常业务处理其收回的发货收益及抵货款亦应交原告以减少原告损失,况原双力集团的庆云账户中原告“预付款”性质余额为 21.8万元,因此贵院应按山东双力帐户余额计算返还额。故此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公正判决为盼。
  此致
  临邑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临邑县东方农机商场
  法定代表人:王道龙
  2007年3月14日
  传票上是2007年4月23日开庭,我于2007年4月11日取保候审回家后,立即和北京的李律师取得联系,他让我把《起诉状》发给他,他当时对我说:“民事服从刑事,你把你的《取保候审决定书》发给法院,法院会延期审理的。”我按照李律师的吩咐,和临邑县法院的法官王富元取得联系,把我的《取保候审决定书》发给他,他说案件延期审理,什么时间开庭再通知我。
  由于代理商法人于2008年1月2日又被庆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所以上述案件直到2009年3月1日才开庭审理。此时,双力公司破产组已通过发货带款、顶货、还款等多种形式分多次偿还了所欠代理商的59万余元的收割机预付款。这次开庭我没有参加,是委托律师参加的庭审。据参加庭审的律师介绍:1、在庭审开始,律师继续要求延期审理,虽然被告取保候审到期,但刑事案件并没有结案,因此,民事案件仍需等待刑事案件的结果,但法庭没有同意;2、在庭审中,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临邑东方2005年10月18日收到两台收割机(共计价值14.1万元)的收到条,去除这两台收割机后,代理商只承认欠临邑东方5.9万元货款,这时,王道龙不得不承认给代理商交款50万元,代理商给其发货28.2万元,剩余21.8万元的事实;3、另外,代理商方提出按照收到双力破产组的货物和现金比例给临邑东方偿还剩余的货款,并提供了货物和货款明细和金额,但是,临邑东方不接受该方案。
  临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临民二初字第20号》于2009年5月份送达,审判长是王富元,审判员是郝玉萍、樊晓光(后来在受贿现场被当场抓获),判决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责任,返还原告20万元货款,但是判决书否定了原告遗失20万元承兑汇票的事实。
  我收到一审判决书后,进行了上诉,并到临邑县法院交了上诉费5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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