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痕(纪实连载)
2023-03-20 09:38阅读:
一起很简单的虚假诉讼案件,历经5年6个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二审,才最终才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个别法官的枉法裁判,浪费了多少国家资源,给当事人带来多少诉累!在其后的追责过程中,有关部门互相包庇,推诿扯皮,至今没有追究有关法官的责任,也没有追究原告诉讼欺诈(当时还没有虚假诉讼犯罪)的。在王道龙第一次对我进行的民事诉讼,牵涉的枉法裁判法官有:临邑县法院王富元、李丽华等,德州市中级法院单仕东、陈涛、张延军等(这些人判决均已撤销)。为了打击面小一些,这些年来,我只对原审一审法官王富元提出了追责请求,但是经过十多年的控告,经过德州市检察院、德州市监察委的调查,至今没有任何实质性的答复,也不给出示书面的答复意见书。我将继续控告到底.
附:实名控告山东省临邑县法院法官王富元涉嫌枉法判、
泄露国家秘密、泄露个人隐私
德州市纪委监委领导:
我长期向各级纪委监委部门实名控告临邑县法院法官王富元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泄露个人隐私、枉法裁判、接受当事人宴请等违法违纪行为,均没有收到任何答复,现再次把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法官王富元在(2007)临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案件判决(该判决已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鲁民提字第387号撤销,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6月29日做出的(2012)德中民再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以原告所诉事实不存在为由,依法驳回原
告的诉讼请求)中涉嫌枉法裁判、泄露国家秘密、泄露个人隐私等违法违纪事实实名控告如下;
控告人:纪俊智 男
,1967年8月出生,身份证号:371423196708255050,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东路25号内10号楼309室,联系电话:18063521071
。
被控告人:王富元,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法官
1、王富元把从庆云公安局调取的的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的4份笔录材料等资料(属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且该刑事案件已被无罪撤销),允许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王道龙(也是刑事案件控告人)在开庭前进行复印,该当事人以此作为证据长期公开进行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王富元和当事人均涉嫌泄露国家秘密和泄露个人隐私;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的有关法律规定,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庆云公安局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的卷宗材料属于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王富元违反上述规定;
3、王富元明知本案原告进行虚假诉讼,却不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而是判决其胜诉(该判决已被山东高院再审撤销,德州市中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错误判决使我的两套房产被长期查封,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该错误判决使我被纳入全国被执行人名单,名誉受到极大伤害,生活和工作受到极大影响,王富元涉嫌枉法裁判罪;
4、王富元多次和原告到双力破产组调查取证,在明知原告在双力破产组没有债权,双力破产组没有给原告支付现金(发货)的情况下,却枉法判决我从双力破产组提走原告21.8万元的财物(见2022年10月13日出具的证明),王富元违背事实进行判决,涉嫌枉法裁判;
5、原告就同一事实向公安部门报案后,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公安部门没有程序终结的情况下,王富元就开庭审理民事案件,涉嫌枉法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规定:如果民事案件事实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的审理尚未终结时,中止审理。公安局对我的刑事案件是2010年4月10日撤销,王富元是2009年3月11日下的判决,王富元违反上述规定;
6、在原告诉中国工商银行陕西渭南东风街支行的民事案件中,王富元明知原告进行的是虚假诉讼,却在一审中判决原告胜诉,王富元涉嫌枉法裁判;
7、王富元和临邑县法院的另一个法官及王道龙三人一起到聊城,我们四个人一起在聊城香江宾馆吃的午饭,是王道龙付的饭费,且王道龙多次用自己的车拉着王富元等到聊城,王富元涉嫌接受(当事人)影响司法公正的宴请和服务。
综上所述,王富元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泄露个人隐私、枉法裁判罪,该案属于内外勾连制造的是非颠倒的冤假错案,我恳求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的实名控告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处置枉法裁判、徇私枉法人员,还普通百姓公平与正以!贪官不到,维权不止!
纪俊智
2023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