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章是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原创作品,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货代、供应链案件已有
15年,目前是23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02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
我国《海商法》第56条和57条明确了承运人的责任赔偿责任限制问题,其中对于单位的表达使用的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特别提款权(SDR)。它最早发行于1969年,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会员国认缴的份额分配的,可用于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债务、弥补会员国之间国际收支逆差的一种账面资产,通俗来讲,就是一种与各国货币有浮动汇率的虚拟货币。
2015年11月30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正式宣布人民币2016年10月1日加入特别提款权,且当时特别提款权的价值是由美元、欧元、人民币、日元、英镑这五种货币所构成的一篮子货币的当期汇率确定,所占权重分别为41.73%、30.93%、10.92%、8.33%和8.09%。
作为国际储备的计算单位,特别提款权具有价值相对稳定、其换算过程方便准确等优势,最为重要的是,特别提款权依据各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份额进行分配,可以供成员国平衡国际收支。
对于特别提款权的理解,有以下几点需要关注:
首先,特别提款权本身不具有价值。与真金白银等实物相区别的是,特别提款权是一种
我国《海商法》第56条和57条明确了承运人的责任赔偿责任限制问题,其中对于单位的表达使用的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特别提款权(SDR)。它最早发行于1969年,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会员国认缴的份额分配的,可用于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债务、弥补会员国之间国际收支逆差的一种账面资产,通俗来讲,就是一种与各国货币有浮动汇率的虚拟货币。
2015年11月30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正式宣布人民币2016年10月1日加入特别提款权,且当时特别提款权的价值是由美元、欧元、人民币、日元、英镑这五种货币所构成的一篮子货币的当期汇率确定,所占权重分别为41.73%、30.93%、10.92%、8.33%和8.09%。
作为国际储备的计算单位,特别提款权具有价值相对稳定、其换算过程方便准确等优势,最为重要的是,特别提款权依据各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份额进行分配,可以供成员国平衡国际收支。
对于特别提款权的理解,有以下几点需要关注:
首先,特别提款权本身不具有价值。与真金白银等实物相区别的是,特别提款权是一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