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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新华轮船(烟台)有限公司(货方、承租人)诉江苏嘉仕和航运有限公司(船方、出租人)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中【(2017)津民终598号】中,双方当事人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这样订立了“违约责任”:
“承租人应于船舶抵达装货港锚地48小时内办好货物报港手续,若货物落空,承租人需支付30%运费作为违约金。48小时没有靠泊计划,需按天支付滞期费(如未滞期,则冲抵运费),如未支付,出租人有权取消本航次合同,定金不予退还。”
在这个案例中,作为承租人一方的大新华轮船(烟台)有限公司未能在船舶抵达48小时内办好货物报港手续,使货物落空,也没有靠泊计划。在这48小时之间,承租人既未披露货物的实际情况,也没有如是告知备货的情况,基本属于无通知、无告知的状态,唯一做的是在期限届满后的第二天支付了滞期费。
但在这个时候,出租人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双方产生了争议,而争议的关键就涉及到这个滞期费保证金的
在大新华轮船(烟台)有限公司(货方、承租人)诉江苏嘉仕和航运有限公司(船方、出租人)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中【(2017)津民终598号】中,双方当事人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这样订立了“违约责任”:
“承租人应于船舶抵达装货港锚地48小时内办好货物报港手续,若货物落空,承租人需支付30%运费作为违约金。48小时没有靠泊计划,需按天支付滞期费(如未滞期,则冲抵运费),如未支付,出租人有权取消本航次合同,定金不予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