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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律师简述如何认定共同海损中过失的判断依据?

2023-05-16 14:36阅读:
该文章是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原创作品,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货代、供应链案件已有 15年,目前是23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30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专业处理运输纠纷,团队官网:【https://www.wuliulvshi.com】

(海事海商律师)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他们都认为共同海损的成立和共同海损的分担是两个独立的问题,即使成立了共同海损,也并不必然会由各个收益方进行分担。这其中的关键问题在于受益方是否存在相应的过失,如果事故本身是由其中的船方或货方造成的,那么根据《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是由一方过失造成,非过失方有权就此项过失进行抗辩”。(海事海商律师)
换言之,非有过失的一方有权据此拒绝进行共同海损的分摊。然而,其中的问题在于如何认定共同海损事故中的一方存在过失?它的依据主要是什么?这是在司法实务中的一个最重要的关键性问题。(海事海商律师)
海事海商律师简述如何认定共同海损中过失的判断依据?
法院认为:
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广东瑞高海运物流有限公司共同海损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中【(2019)沪民终325号】,上海海事法院认为:“共同海损制度下的过失判断应
当根据货物运输合同约定以及调整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如果一方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或法定义务,由此造成共同海损事故,可以据此认为其存在过失。
如果法律规定或约定无需对特定原因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该种原因造成共同海损事故,可以认为相关当事方在共同海损项下不存在过失。”在本案中,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超强台风“莫兰蒂'造成涉案共损事故系不可抗力。瑞高公司不存在过失。因此,瑞高公司援引《合同法》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主张免责成立,太保公司宁波分公司抗辩不成立,其无权拒绝分摊事故引起的共同海损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海事海商律师)
海事海商律师认为:
编者认为,基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表述。在共同海损的制度体系下,如果其中一船方或货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也因为这种违反行为产生了共同海损事故,那么就应该认定为是过失。这里面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既包括了现有的法律,也包括了从事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业守则和规范。(海事海商律师)
同时,这些规范既可能存在于现行的法律法规之中,也可能存在于他们所缔结的合同里。因此,这里过失判断的依据是一个相对比较广义的认定标准。如果整起事故没有任何的责任方,例如完全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所产生的,那么各个受益人均应该按照比例分摊事故的损失,而不存在着非过失方就此项过失进行抗辩之一说。对于这一问题,编者建议实务人士应尽可能注意共同海损中过失判断的相应依据。(海事海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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