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章是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原创作品,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货代、供应链案件已有
15年,目前是23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30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专业处理运输纠纷,团队官网:【https://www.wuliulvshi.com】
(海事海商律师)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他们都认为共同海损的成立和共同海损的分担是两个独立的问题,即使成立了共同海损,也并不必然会由各个收益方进行分担。这其中的关键问题在于受益方是否存在相应的过失,如果事故本身是由其中的船方或货方造成的,那么根据《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是由一方过失造成,非过失方有权就此项过失进行抗辩”。(海事海商律师)
换言之,非有过失的一方有权据此拒绝进行共同海损的分摊。然而,其中的问题在于如何认定共同海损事故中的一方存在过失?它的依据主要是什么?这是在司法实务中的一个最重要的关键性问题。(海事海商律师)

法院认为:
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广东瑞高海运物流有限公司共同海损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中【(2019)沪民终325号】,上海海事法院认为:“共同海损制度下的过失判断应
(海事海商律师)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他们都认为共同海损的成立和共同海损的分担是两个独立的问题,即使成立了共同海损,也并不必然会由各个收益方进行分担。这其中的关键问题在于受益方是否存在相应的过失,如果事故本身是由其中的船方或货方造成的,那么根据《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是由一方过失造成,非过失方有权就此项过失进行抗辩”。(海事海商律师)
换言之,非有过失的一方有权据此拒绝进行共同海损的分摊。然而,其中的问题在于如何认定共同海损事故中的一方存在过失?它的依据主要是什么?这是在司法实务中的一个最重要的关键性问题。(海事海商律师)
法院认为:
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广东瑞高海运物流有限公司共同海损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中【(2019)沪民终325号】,上海海事法院认为:“共同海损制度下的过失判断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