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章是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原创作品,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货代、供应链案件已有
15年,目前是23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30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专业处理运输纠纷。

我国《海商法》对于诉讼时效有特别的规定,尤其是诉讼时效的中断。在海上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实现的诉讼中,海运纠纷诉讼时效仅有短短的1年,且仅仅因“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第267条),其中比较有争议的就是“提起诉讼”这一部分。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8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重点关注了海事诉讼时效中断中的“提起诉讼”这个问题。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如果海事请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那么就构成了诉讼时效的中断。
但是如何更好的理解“提起诉讼”便成为了一个实践中具有争议的问题?
一、案例:
在该案中,2015年1月16日原告公司发现自身权益受到损害,而原告公司与2015年10月21日以升扬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广州海事法院审理后认为,升扬公司为联泰物流的签单代理人,并非涉案运输承运人,遂判决驳回浩银公司的诉讼请求,直至2016年2月24日,原告才向正确的当事人发起了诉讼。对于该案中,被告应诉认为已经超过海商法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实践中,如果面对这种情形而提起的诉讼,即“原告告错了人”,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进而重新起算呢
我国《海商法》对于诉讼时效有特别的规定,尤其是诉讼时效的中断。在海上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实现的诉讼中,海运纠纷诉讼时效仅有短短的1年,且仅仅因“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第267条),其中比较有争议的就是“提起诉讼”这一部分。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8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重点关注了海事诉讼时效中断中的“提起诉讼”这个问题。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如果海事请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那么就构成了诉讼时效的中断。
但是如何更好的理解“提起诉讼”便成为了一个实践中具有争议的问题?
一、案例:
在该案中,2015年1月16日原告公司发现自身权益受到损害,而原告公司与2015年10月21日以升扬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广州海事法院审理后认为,升扬公司为联泰物流的签单代理人,并非涉案运输承运人,遂判决驳回浩银公司的诉讼请求,直至2016年2月24日,原告才向正确的当事人发起了诉讼。对于该案中,被告应诉认为已经超过海商法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实践中,如果面对这种情形而提起的诉讼,即“原告告错了人”,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进而重新起算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