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1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的设立,是我国《海商法》给予一些特殊海事债权人一些优先性的保护,当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等主体无法清偿相应的债务致使船舶被拍卖时,特殊的海事请求事项(如船员工资、救助报酬)等就可以从所拍卖得到的价款中优先受偿,且这个受偿的顺序要高于船舶抵押权。设立船舶优先权的立法目的更多的在于保护一些特定的群体,如船长和船员、救助者、港口服务提供方等等。
实务中,这些主体的经济实力往往无法与船舶抵押权的权利主体(通常是银行)之间相对比,当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等无法清偿相应债务需要拍卖船舶时,如果不给予这些特定主体一些特殊的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往往就会处于一个相对不利的状态,长此以往对于整个航运业和海上救助业的发展而言都是不利的。因此,我国《海商法》实有必要的真对这些特殊的海事请求主体给予一些优先权利,以鼓励海上航运业的发展。

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还需要让位于实现船舶优先权所发生的必要费用,例如法院扣押船舶和拍卖船舶所发生的申请费、执行费、公告费等。在我国《海商法》第24条中就明确规定:“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在实现船舶优先权所发生的必要费用清偿完毕之后,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项目才会开始清偿。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优先受偿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
实务中,这些主体的经济实力往往无法与船舶抵押权的权利主体(通常是银行)之间相对比,当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等无法清偿相应债务需要拍卖船舶时,如果不给予这些特定主体一些特殊的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往往就会处于一个相对不利的状态,长此以往对于整个航运业和海上救助业的发展而言都是不利的。因此,我国《海商法》实有必要的真对这些特殊的海事请求主体给予一些优先权利,以鼓励海上航运业的发展。
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还需要让位于实现船舶优先权所发生的必要费用,例如法院扣押船舶和拍卖船舶所发生的申请费、执行费、公告费等。在我国《海商法》第24条中就明确规定:“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在实现船舶优先权所发生的必要费用清偿完毕之后,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项目才会开始清偿。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优先受偿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