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中船舶,是指正在处于建造状态之中并且尚未完成建造的“准船舶”。我国201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七十四条中就明确规定:“建造中船舶,是指船舶处于安放龙骨或者相似建造阶段,或者其后的建造阶段。”从特点来看,建造中船舶只是一个看似船舶的物质,只有在建造完成之时才能称之为“船舶”。因此,“建造中船舶”并不是我国《海商法》第3条中所规定的“船舶”,所以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建造中船舶”并不能当然的适用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从客体的角度来看,《1967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中就指出,建造中船舶权利的客体可以包括用于建造某一船舶的材料、机器和设备,但是这些材料和设备已经处在造船人的船厂范围内,并且已经使用加标记或其他方法能被清楚地识别为将被用于建造某一船舶。这些条件和要求逐渐的已经成为了建造船舶行业中的习惯性做法,因为即使是处在造船人占有和控制范围内的机器、设备和材料也不能不加区分的都归于“建造中船舶”的范畴之中。
由于“建造中船舶”并不属于船舶,实践中,它的使用权和收益权都会大大的受限,也无法真正的在船舶建造完成之前所发挥出来。因此,建造中船舶的最大关注焦点就在于它的担保属性。我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对此进行了确认,其中就明确规定了:“建造中船舶可以进行船舶所有权和船舶抵押权登记”,以便于进行船舶融资。尽管我国《船舶登记条例》和《船舶登记办法》两部规范性文件中没有明确指出建造中船舶进行所有权和抵押权登记的前提条件,不过受到公约的影响以及《船舶登记办法》第七四条对概念的解释,“安放龙骨或者相似建造阶段,或者其后的建造阶段”已经被实际上的认做是进行权利登记的前提条件。
虽然建造中船舶不是我国《海商法》中“船舶”的范畴,理论上而言它不能享有与“船舶”相同的、被称之为“特殊动产”的法律地位。然而,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中明确了建造中船舶进行抵押的法律效力,并且这种效力与船舶抵押权本身是一致的,即:“以本法
从客体的角度来看,《1967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中就指出,建造中船舶权利的客体可以包括用于建造某一船舶的材料、机器和设备,但是这些材料和设备已经处在造船人的船厂范围内,并且已经使用加标记或其他方法能被清楚地识别为将被用于建造某一船舶。这些条件和要求逐渐的已经成为了建造船舶行业中的习惯性做法,因为即使是处在造船人占有和控制范围内的机器、设备和材料也不能不加区分的都归于“建造中船舶”的范畴之中。
由于“建造中船舶”并不属于船舶,实践中,它的使用权和收益权都会大大的受限,也无法真正的在船舶建造完成之前所发挥出来。因此,建造中船舶的最大关注焦点就在于它的担保属性。我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对此进行了确认,其中就明确规定了:“建造中船舶可以进行船舶所有权和船舶抵押权登记”,以便于进行船舶融资。尽管我国《船舶登记条例》和《船舶登记办法》两部规范性文件中没有明确指出建造中船舶进行所有权和抵押权登记的前提条件,不过受到公约的影响以及《船舶登记办法》第七四条对概念的解释,“安放龙骨或者相似建造阶段,或者其后的建造阶段”已经被实际上的认做是进行权利登记的前提条件。
虽然建造中船舶不是我国《海商法》中“船舶”的范畴,理论上而言它不能享有与“船舶”相同的、被称之为“特殊动产”的法律地位。然而,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中明确了建造中船舶进行抵押的法律效力,并且这种效力与船舶抵押权本身是一致的,即:“以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