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翟东卫、颜业祺、物流纠纷律师、海事海商律师。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运输、供应链案件17年。
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
团队官网:https://www.wuliulvshi.com/

我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这种情况是指碰撞双方均无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而理解这一法条的关键之处就在于其适用条件。海事海商律师认为,船舶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原因不明。世界上海域广阔,并不是所有的碰撞原因都能够追根溯源的找到准确的状况,或者即使有相应的原因和状况,但是受限于多种因素而无法直接获取证据的情形下,我们可以认定为符合《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中所规定的原因不明情形。在举证规则的影响下,主张对方船舶应当承担碰撞责任的一方主体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至少证明对方存在着相应的过失。但如果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都无法提供这样的证据来表明过失的存在,法院可能就会适用《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双方为无过失责任,进而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不可避免的事故。所谓意外事故,是指船方已做到了通常的谨慎和技术要求,但是仍然不可避免的发生了意外事故。对于不可避免的事故,有两个关键的要素:包括了不可避免不可预测、行为人(船)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而没有疏忽。这些与“双方无过失责任”含义高度的切合,但是关键的问题与前面所提到的情形是相似的,即举证问题。举证人不仅要证明当时碰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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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这种情况是指碰撞双方均无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而理解这一法条的关键之处就在于其适用条件。海事海商律师认为,船舶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原因不明。世界上海域广阔,并不是所有的碰撞原因都能够追根溯源的找到准确的状况,或者即使有相应的原因和状况,但是受限于多种因素而无法直接获取证据的情形下,我们可以认定为符合《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中所规定的原因不明情形。在举证规则的影响下,主张对方船舶应当承担碰撞责任的一方主体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至少证明对方存在着相应的过失。但如果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都无法提供这样的证据来表明过失的存在,法院可能就会适用《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双方为无过失责任,进而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不可避免的事故。所谓意外事故,是指船方已做到了通常的谨慎和技术要求,但是仍然不可避免的发生了意外事故。对于不可避免的事故,有两个关键的要素:包括了不可避免不可预测、行为人(船)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而没有疏忽。这些与“双方无过失责任”含义高度的切合,但是关键的问题与前面所提到的情形是相似的,即举证问题。举证人不仅要证明当时碰撞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