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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律师简述船舶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2024-11-04 16:02阅读:
原创:翟东卫、颜业祺、物流纠纷律师、海事海商律师。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运输、供应链案件17年。
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
团队官网:https://www.wuliulvshi.com/
海事海商律师简述船舶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我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这种情况是指碰撞双方均无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而理解这一法条的关键之处就在于其适用条件。海事海商律师认为,船舶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原因不明。世界上海域广阔,并不是所有的碰撞原因都能够追根溯源的找到准确的状况,或者即使有相应的原因和状况,但是受限于多种因素而无法直接获取证据的情形下,我们可以认定为符合《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中所规定的原因不明情形。在举证规则的影响下,主张对方船舶应当承担碰撞责任的一方主体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至少证明对方存在着相应的过失。但如果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都无法提供这样的证据来表明过失的存在,法院可能就会适用《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双方为无过失责任,进而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不可避免的事故。所谓意外事故,是指船方已做到了通常的谨慎和技术要求,但是仍然不可避免的发生了意外事故。对于不可避免的事故,有两个关键的要素:包括了不可避免不可预测、行为人(船)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而没有疏忽。这些与“双方无过失责任”含义高度的切合,但是关键的问题与前面所提到的情形是相似的,即举证问题。举证人不仅要证明当时碰撞的情形
是紧迫的、不可避免的,还应当证明自身自始至终都不存在相应的疏忽,只有这种情况才能被认定为是“不可避免的事故”。
3、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
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等。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那么根据天灾由受害人承担原则,其损失无例外地都由受损方自行负担。例如,行为人在进港避台风期间,已经做到了全部的抵抗措施,但是奈何台风十分凶猛,仍然吹走了系固稳定的船舶造成周围其他船舶的损失,此时即可认定为是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碰撞双方互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可避免的事故与不可抗力之间在概念和含义上有一定的重合,其精神也有相似之处。当然,船东很可能会给自己的船舶配置相应的船舶保险,以保障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获得相应的赔付,所以在发生这种情况之时,船方也往往会通过走保险途径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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