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翟东卫、颜业祺、海事海商律师,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案件、陆路运输案件、航空运输案件、供应链案件18年。
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
团队官网:https://www.wuliulvshi.com

代位求偿权又称为保险代位权,是指依照《保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应当适用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权利诉讼时效的三年的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而依据《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众所周知,保险公司开展海上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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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又称为保险代位权,是指依照《保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应当适用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权利诉讼时效的三年的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而依据《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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