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翟东卫、颜业祺、专业物流律师,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
专注于海事海商案件、陆路运输案件、航空运输案件、供应链案件18年。
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
团队官网:https://www.wuliulvshi.com

1929年的《华沙公约》和1955年的《海牙议定书》都没有对“承运人”一词作明确规定。因此,有些人将“承运人”一词理解为与货物托运人签订有运输合同的人,也有的理解为除了与货物托运人签订有运输合同的人外,还包括受实际承运人的委托,完成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代表在1961年于墨西哥的瓜达拉哈拉签订了一个公约,该公约称《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该公约规定“缔约承运人”系以本人的身份与旅客或货物托运人或与他们的代理人订立了一项适合《华沙公约》的运输合同的人。而“实际承运人”是指根据契约承运人的委托或授权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的人。
在《蒙特利尔公约》生效后,第三十九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下简称“缔约承运人”)本人与旅客、托运人或者与以旅客或者托运人名义行事的人订立本公约调整的运输合同,而另一当事人(以下简称“实际承运人”)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全部或者部分运输,但就该部分运输而言该另一当事人又不是本公约所指的连续承运人的,适用本章的规定。在没有相反证明时,此种授权应当被推定为是存在的。其概念类似于《海商法》中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关系。那么,是否存在缔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是同一人的情形?答案是肯定的。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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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的《华沙公约》和1955年的《海牙议定书》都没有对“承运人”一词作明确规定。因此,有些人将“承运人”一词理解为与货物托运人签订有运输合同的人,也有的理解为除了与货物托运人签订有运输合同的人外,还包括受实际承运人的委托,完成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代表在1961年于墨西哥的瓜达拉哈拉签订了一个公约,该公约称《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该公约规定“缔约承运人”系以本人的身份与旅客或货物托运人或与他们的代理人订立了一项适合《华沙公约》的运输合同的人。而“实际承运人”是指根据契约承运人的委托或授权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的人。
在《蒙特利尔公约》生效后,第三十九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下简称“缔约承运人”)本人与旅客、托运人或者与以旅客或者托运人名义行事的人订立本公约调整的运输合同,而另一当事人(以下简称“实际承运人”)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全部或者部分运输,但就该部分运输而言该另一当事人又不是本公约所指的连续承运人的,适用本章的规定。在没有相反证明时,此种授权应当被推定为是存在的。其概念类似于《海商法》中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关系。那么,是否存在缔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是同一人的情形?答案是肯定的。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