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翟东卫、颜业祺、国际物流纠纷律师,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运输、供应链案件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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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华沙公约的立法背景,在公约制定时并未对“承运人”一词做出详细的解释。
20 世纪 60 年代以后,航空业发展十分迅速,出现了签订合同的承运人主体与实际承担运输任务的主体相分离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因为航空货运代理业务的增多。甚至,越来越多的国家出现“包租飞机”的情况,这使得公约在调整承运人责任时十分捉襟见肘。为了应对订立合同的承运人与实际承担运输任务的承运人相分离的情况,在海牙议定书订立后,国际民航组织在1961 年签订了《瓜达拉哈拉公约》,首次界定了“缔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概念。
根据公约所表述,“缔约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或者与以托运人名义行事的人订立本公约调整的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实际承运人”指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全部或部分运输当事人。
从公约的规定中可以界定出两个确定实际承运人的条件:一为实际承运人是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所进行的的运输活动,没有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则不应当在此概念的范围之内。二是只有实际承担了运输活动才应当确定为实际承运人,没有承担运输活动的不应当作为实际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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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华沙公约的立法背景,在公约制定时并未对“承运人”一词做出详细的解释。
20 世纪 60 年代以后,航空业发展十分迅速,出现了签订合同的承运人主体与实际承担运输任务的主体相分离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因为航空货运代理业务的增多。甚至,越来越多的国家出现“包租飞机”的情况,这使得公约在调整承运人责任时十分捉襟见肘。为了应对订立合同的承运人与实际承担运输任务的承运人相分离的情况,在海牙议定书订立后,国际民航组织在1961 年签订了《瓜达拉哈拉公约》,首次界定了“缔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概念。
根据公约所表述,“缔约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或者与以托运人名义行事的人订立本公约调整的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实际承运人”指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全部或部分运输当事人。
从公约的规定中可以界定出两个确定实际承运人的条件:一为实际承运人是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所进行的的运输活动,没有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则不应当在此概念的范围之内。二是只有实际承担了运输活动才应当确定为实际承运人,没有承担运输活动的不应当作为实际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