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翟东卫、颜业祺、国际物流纠纷律师,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
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运输、供应链案件18年。
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
团队官网:https://www.wuliulvshi.com/

填平原则源自于德国民法理论,是指在民法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上采取的是单一法律责任,侵权人的损害赔偿金额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为限,简而言之就是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就陪多少,受害人不应其遭受的损害而获取利益。保险领域是损失填平原则的重要应用领域,其是对保险利益原则的补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第三款: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六十条第二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经取得的赔偿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举例说明,A白酒公司将一批名酒委托B航空公司进行运输,在运输前向C保险公司购买了航空运输一切险,保险限额为100万元。运输过程中由于天气恶劣及气流影响导致部分白酒洒漏,共损失50万元。事后双方达成书面协议:B公司就此次事件向A公司
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运输、供应链案件18年。
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
团队官网:https://www.wuliulvshi.com/
填平原则源自于德国民法理论,是指在民法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上采取的是单一法律责任,侵权人的损害赔偿金额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为限,简而言之就是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就陪多少,受害人不应其遭受的损害而获取利益。保险领域是损失填平原则的重要应用领域,其是对保险利益原则的补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第三款: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六十条第二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经取得的赔偿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举例说明,A白酒公司将一批名酒委托B航空公司进行运输,在运输前向C保险公司购买了航空运输一切险,保险限额为100万元。运输过程中由于天气恶劣及气流影响导致部分白酒洒漏,共损失50万元。事后双方达成书面协议:B公司就此次事件向A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