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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律师简述民用航空器在融资租赁期间的维修义务由谁承担?

2025-07-17 12:32阅读:
原创:翟东卫、颜业祺、国际物流纠纷律师,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运输、供应链案件18年。
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
团队官网:https://www.wuliulvshi.com/
物流律师简述民用航空器在融资租赁期间的维修义务由谁承担?
为了确保飞机在航行过程中的飞行安全,从而保障货物与旅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及时维修保持航空器持续适航状态成为重中之重。在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良好状态也是实现承租人和出租人利益的基础条件。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在一般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由出租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那么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维修义务是由出租人承担还是承租人承担呢?责任主体是否可以以合同约定为由,怠于或拒绝履行维修义务呢?
举例说明,2018年5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18LJA0001CN4611的《飞机租赁协议》及相关附件。合同约定,甲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向乙公司出租型号为MSN211的飞机一架,融资租赁期限为144个月,共48期,每期租金为930,000.00美元,飞机租金总额为44,330,000.00美元。《飞机租赁协议》中还约定,关于融资租赁期间的任何修理,都应根据欧洲航空安全
局或联邦航空局批准的资料进行,并应当由制造商或发动机制造商,或任何欧洲航空安全局或联邦航空局认证的工程服务代理人/代表批准。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飞机的轮胎泄压,乙公司一直以飞机修理应经甲公司批准,而甲公司一直未回复为由拖延维修义务。在此案件中,甲、乙两公司之间签订的是融资租赁合同。《民用航空法》第28条规定:“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依法享有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承租人依法享有民用航空器的占有、使用、收益权。”《民法典》第七百五十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因此,甲公司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应当对航空器的维修义务负责。对于乙公司以合同中约定需要甲公司批准为由怠于履行维修义务的抗辩,法院查明缺乏相关证据,且与《飞机租赁协议》中的约定不符。如果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中确实存在此约定,那么该条款违反法律规定的承租人的维修义务,应当认定为违法,缺乏法律效力。
结合案例分析可以认定,不同于一般的租赁合同,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不承担航空器的瑕疵担保责任,因此对航空器不负维修的义务。而与此同时,出租人却享有于租赁期间届满后收回航空器并加以使用或处分的期待利益。因此,为了满足自身使用收益与保障出租人的期待利益,承租人负有及时维修航空器的义务。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是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翟东卫律师发起创建该团队2007年起专注于处理海事海商、航空运输、跨境电商物流、供应链案件,至今已有18年历史该团队目前是24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60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业务遍及美国、欧洲、东南亚、香港等国家及地区,有着雄厚的法律实力及物流行业经验。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在深圳市福田区、广州市天河区均有办公场所。深圳、广州两家律所共220余人,其中物流律师团队48人。该团队现有留学生7名,英语专业八级的律师数名,可以以英文、法文为工作语言,为国内外物流企业提供专业、全面、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015年,翟东卫律师接受新华网的专访,被新华网称为“深圳物流行业的法律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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