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翟东卫、颜业祺、海事海商律师,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运输、供应链案件18年。
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
团队官网:https://www.wuliulvshi.com/
事故超赔再保险亦称“巨灾超赔保障”。“超额赔款再保险” 的一种类型。以一次巨灾事故所造成的赔款总额为基础来计算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的一种超赔再保险方式。实际上是险位超赔再保险在空间上的扩展,往往用于补充以成数或溢额为基础的分保,以此对保险人的累积责任和巨灾危险予以保障。为了明确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各公司对时间限制和事故次数都有具体规定,一般都订有“一次事故”条款。
在这种再保险的方式下,不论每次事故中涉及的风险单位有多少、保险金额有多大,只要总赔款是在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额内,就由分出公司自己负责赔款,而分入公司(再保险公司)只对超过的部分负责。由此可见,事故超赔再保险的责任计算最关键的是一次事故的划分。
举例说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约定台风、飓风、暴风连续48小时内为一次事故,地震、洪水连续72小时内为一次事故,其他的巨灾事故连续168小时内为一次事故。航空货物运输托运人为自有货物投保了超过100万元以后的200万元的巨灾超赔再保险合同,一次台风持续了6天,该事故共导致损失500万元。若按一次事故计算,500万元赔款,原保险人先自负100万元,再保险人承担200万元赔款,剩下的200万元赔款仍由原保险人负责,原保险人共承担了300万元赔款。
我们团队经分析认为,大的自然灾害一般损失额都比较大,所以巨灾超赔分保常分层安排,以避免风险的集中。这种保险方式看似是对保险公司较为有利,但实则是较大的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当然,被保险人可能为此付出较高额的保险费用。但实际作用还是很大的。若单单一家保险公司对类似1998年我国发生的长江、嫩江、松花江特大洪水和2008年发生的5·12汶川8.0级地震,也是我国建国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灾害损失最重、救灾难度最大的一次地震带来的损失,其是无法承受的。若保险公司无法承受,其可以依法宣告破产,只凭其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责任,被保险人的损失更加巨大。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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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超赔再保险亦称“巨灾超赔保障”。“超额赔款再保险” 的一种类型。以一次巨灾事故所造成的赔款总额为基础来计算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的一种超赔再保险方式。实际上是险位超赔再保险在空间上的扩展,往往用于补充以成数或溢额为基础的分保,以此对保险人的累积责任和巨灾危险予以保障。为了明确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各公司对时间限制和事故次数都有具体规定,一般都订有“一次事故”条款。
在这种再保险的方式下,不论每次事故中涉及的风险单位有多少、保险金额有多大,只要总赔款是在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额内,就由分出公司自己负责赔款,而分入公司(再保险公司)只对超过的部分负责。由此可见,事故超赔再保险的责任计算最关键的是一次事故的划分。
举例说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约定台风、飓风、暴风连续48小时内为一次事故,地震、洪水连续72小时内为一次事故,其他的巨灾事故连续168小时内为一次事故。航空货物运输托运人为自有货物投保了超过100万元以后的200万元的巨灾超赔再保险合同,一次台风持续了6天,该事故共导致损失500万元。若按一次事故计算,500万元赔款,原保险人先自负100万元,再保险人承担200万元赔款,剩下的200万元赔款仍由原保险人负责,原保险人共承担了300万元赔款。
我们团队经分析认为,大的自然灾害一般损失额都比较大,所以巨灾超赔分保常分层安排,以避免风险的集中。这种保险方式看似是对保险公司较为有利,但实则是较大的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当然,被保险人可能为此付出较高额的保险费用。但实际作用还是很大的。若单单一家保险公司对类似1998年我国发生的长江、嫩江、松花江特大洪水和2008年发生的5·12汶川8.0级地震,也是我国建国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灾害损失最重、救灾难度最大的一次地震带来的损失,其是无法承受的。若保险公司无法承受,其可以依法宣告破产,只凭其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责任,被保险人的损失更加巨大。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