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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是否可终止劳动合同

2022-07-06 00:08阅读: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关于“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概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进一步解释: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根据以上
法规政策文件,因劳动者到了法定退休年龄,那么用人单位就可以合法的与劳动者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同时对用人单位来说,意味着将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里,我们看到,《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6)项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1条规定之间存在着矛盾。当然,可以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1条规定视为劳动合同法44第(6)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现实中存在这么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但现实里存在着一种情况,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或违法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由于该劳动者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因此不能享受按月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理由,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失业保险待遇?实践中存在争议。
针对这种情况,2015 年 9月 30 日最高法民一庭给山东高院《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2015]民一他字第6 号)》: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最高法答复意见认为,当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当符合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时,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另外根据《社会保险法》162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此条规定就意味着,即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若还不能领取基本养老金,用人单位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法规,我们看到,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若用人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那么应该承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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