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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风波--南北和谈前后的赵风昌(9)

2023-07-05 05:41阅读:
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风波--南北和谈前后的赵风昌(9)
拍摄于南浔古镇百间楼
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风波
           (临时政府借款风波)

        --南北和谈中的赵风昌(9)
                
李维格致盛宣怀电:
  阁臣电云:“反对合办将成大风潮,影响共和大局。咸谓孙,黄被盛蒙蔽,唐急邀弟会议,赵竹君在场,均谓‘非请盛速设法取消合办合同,无可解救。务速商盛电 认取消,俾照电宁答参议院’。弟言‘请政府废三井约,’唐谓:‘政府取消恐别生枝节,公司取消系解较易。将来帮助公司政府自有办法。’速请盛决定,急盼电复,勋”。现东京款商办法,请候续电再定主意。格
  
  辛亥革命前,本来前清政府财政本已捉襟见肘,高度依赖关税收入,并多次向国外列强贷(借)款,截留汉冶萍公司等商业贷款。而海关控制权在列强手里,辛亥革命成功后,对革命党尚在观望,不肯将偿还外债剩下的“关馀”移交临时政府。而清政府的“大清银行”只有上海分行在运营,且早就处于库房空虚、无钱可用的境地。各省、地区脱离清朝控制,纷纷宣布“独立”,结果各军政府自我豁免了向中央交税的义务。这时,临时中央革命政府没能及时理顺与各省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能维持财政开支的地区则不肯向中央交钱,
  
  1911年12月25日孙中山回到上海后,民众对这位革命家的期望值也水涨船高。当时上海盛传:在外募捐多年的孙中山携有巨款回国,革命军饷问题迎刃而解了。中外报馆的记者纷纷询问巨款数目。结果孙中山沉思片刻,说:“余不名一钱也,所带回者,革命之精神耳。”


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风波--南北和谈前后的赵风昌(9)
图为:1912年1月29日,盛宣怀在日本神户与日商代表小田寿万之助签订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草约。《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一》240页

  就在孙中山赴南京的前夕,他向来寓所拜访的日本友人宫崎寅藏说:“你能给我借上500万元吗?我明天要到南京就任大总统了,但却身无分文。”

  宫崎寅藏很为难:“我又不是魔术师,一个晚上去哪里弄这么多钱。”
  
  “革命派首领们进行军事的和政治的斗争的主要问题是款项问题”。孙中山上任民国临时政府大总统后面临着政府财政开支十分艰难的困境。
  
  据《清末民初政情内幕》和《盛宣怀档案资料》记载:
  
   在当时情况下,临时政府财政唯一能做的,就是借款,不仅向江浙沪地区的商业团体、同乡组织筹措,甚至向香港同胞、海外华侨作私人借款,但仍是杯水车薪。新生的共和国处于危难之中。久已垂涎远东地区最大的汉冶萍煤铁路矿公司资源的日本垄断财团三井和正金财团乘机以借款为钓饵,诱使民国临时政府同意中日合办汉冶萍煤铁路矿股份公司。重提晚清政府时期中日合办汉冶萍煤铁路矿股份公司的议题,以“借款”实现吞并湘鄂赣煤铁矿山资源的企图。在临时政府危急之际,实在无法可想,孙中山、黄兴听信临时政府财政部个别人的意见,被迫与日方商谈以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为条件向日本借款。


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风波--南北和谈前后的赵风昌(9)
图为:1910年8月17、19日,清政府内阁大臣载洵两次密函盛宣怀“商借”巨款。《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一》75页、76页

   
   据上海《时报》1912年1月10日一则新闻透露:“参议员刘成禺等提议,临时政府押借外债及发行军用钞票,未交院中议决,有背临时组织大纲,计分三项:以兵力强迫招商局押借外款;二、擅发军用钞票;三、以汉冶萍公司合同押借巨款,致成中日合办。凡此三项,既失政府信用,又足激变民心,应请公决。 警告政府,另议善法。一月十日《时报》”
   
   紧接着上海《时报》连续刊发相关报道,“湖北都督反对取消收没马鞍山电”等,在鄂汉冶萍公司资产已属于鄂省临时政府财政部没收,……鄂省财产不能任该公司抵押借款……一月十二日《时报》。
   
   上海报界舆论一片反对声。

  但,经过日本垄断财团和南京临时政府财政部相关人员牵线搭桥的紧张活动,在1912年1月26日、1月29日由民国临时政府代表、汉冶萍公司代表李维格和盛宣怀分别在南京和神户同日本三井和正金财团签订了两个性质相同的汉冶萍煤铁路矿股份公司中日“合办”草约。消息传出,一石激起千重浪,举国哗然。汉冶萍煤铁路矿股份公司股东也以中日“合办”有损“国权、商业”,群起反对。张謇紧急致函孙中山等人,坚决反对。
  
  时为收回国有的汉冶萍煤铁路矿股份公司董事长的赵风昌立即与公司重臣们商议,在“收回国有”问题未解、“中日合办”权益未清,名为“合办”、实为借 款,侵犯新生共和国国权,损害企业利益的情况下,请临时政府和盛宣怀取消“合办”草约。


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风波--南北和谈前后的赵风昌(9)
  图为:1912年2月,盛宣怀在日本与日商人士晤谈示意字条。《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一》242页



  1912年2月26日,汉冶萍煤铁路矿股份公司董事会致远在日本盛宣怀的电文中说:“闻汉冶萍公司有与日本合办之约,各股东疑虑、群来诘问。董事会并未闻此事,当即诘问办事员,见合同第十条内载明,须俟股东会过半赞成,方行照办。是未经会议,此合(约)并无效力。接各股东来函,均以此事有损国权、商业,极不赞成,应照合同第十条取消。并速昐电复。董事会公启。”
  
  盛宣怀于2月21日、2月28日致赵风昌以及汉冶萍公司董事会的复电中解释道:“因南京催逼立即签订,不及知会,仅能于约内声明,俟政府电准后通知股东,赞成再定正约,而草约弟未加签字盖章,已觉作梗极也。二十三日接孙公转电,始知、已批准。询据三井称,批准系南京所订原约,至草约尚无确电。现告三井,舆论反对、股东电不赞成,惟按第十条吃重股东过半赞成,若不开会,终必借口,应请按章程三十节登报通知会议,俟公决后,即由公司正式告知日商代表,取消草约。总之,弟始终主见在一力保护民国及股东之权益。宣。” 
  
  “许多关键不能形诸笔墨”,深知官场水深的盛宣怀,连忙电令公司相关人员“运动报界勿肆权论”,用于引导、平息舆论。报界的动向,立即引起了南京临时政府以及孙中山的重视,孙中山意识到:把政府借款与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连在一起、互为条件、混为一谈,极大地损害了临时政府的形象,有损正在逐步完善的法律法规,损伤了民心,感到了事态的严重性。先后两次到参议院提出咨文,毅然提出废除中日合办草约。并电告盛宣怀:“前约虽批准,后以交款濡滞,并不践期,并电告前途,决定取消,万不能以已由政府核准为借口。”并要求“盛氏宜早设法废除去此约”。
  
  1912年3月22日,在上海主持召开汉冶萍公司会议,到会者四百四十票,计二十万零八千八百三十八股,投票开筒,公 视验,全场一律反对合办,已逾公司全股拾分之八,照章有议决之权,草合同无效。
  
  黄 、李维格等因参与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事宜,遭到报界诋毁和股东们的反对,名誉受损。不久,辞职。
  
  待续
   (2023年7月4日清晨于江苏常州金坛)
  
  附1:
  
  李维格:江苏吴县人,中国近代钢铁专家,时为汉冶萍公司协理、兼任汉阳铁厂总办。一手创建汉阳钢铁厂,为我国钢铁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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