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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选定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虽然该时点与征收补偿决定作出时间隔时间较长,但该时点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征收补偿决定作出时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无明显的起伏变化;加之当事人的安置补偿利益总体上得到了较为适当的保障;且多数被征收人已经据此标准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故不宜简单因安置补偿时点问题否定被诉征收补偿决定。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48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建设中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樊牛,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蔡某因诉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行终7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蔡某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再审申请人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并非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国有土地。二、原审法院未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决定书所依据的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进行审查,无法认定补偿决定书的合法性问题。三、被申请人未经协商直接采取抽签的方式选择评估机构,违反法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选定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虽然该时点与征收补偿决定作出时间隔时间较长,但该时点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征收补偿决定作出时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无明显的起伏变化;加之当事人的安置补偿利益总体上得到了较为适当的保障;且多数被征收人已经据此标准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故不宜简单因安置补偿时点问题否定被诉征收补偿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48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建设中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樊牛,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蔡某因诉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行终7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蔡某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再审申请人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并非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国有土地。二、原审法院未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决定书所依据的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进行审查,无法认定补偿决定书的合法性问题。三、被申请人未经协商直接采取抽签的方式选择评估机构,违反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