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以办案超期为由,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只会在客观上更加迟延
2024-12-11 09:02阅读:
李长明,北京资深律师,专注行政诉讼案件,手机13910101478。
裁判要点
在被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的情况下,复议机关以办案超期为由,认定程序违法进而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存有不妥,因为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后再仍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只会在客观上更加延迟。原审法院将之认定为程序瑕疵不宜撤销,并建议复议机关通过其他方式或者途径督促南孙庄派出所改进工作的裁判尺度,更为合理。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行申51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某岐,男,195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正苑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郝志军,该区人民政府代区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南孙庄派出所。负责人:王松涛,该所所长。再审申请人朱某岐因诉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丰南区政府)及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南孙庄派出所(以下简称南孙庄派出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行终48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滨、审判员张艳、审判员李纬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某岐以南孙庄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丰南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已经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查明事实,将违法分子绳之以法,支持其向南孙庄派出所提出的赔偿请求,并判令丰南区政府赔偿1万元。一审法院认为:丰南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裁判要点
在被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的情况下,复议机关以办案超期为由,认定程序违法进而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存有不妥,因为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后再仍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只会在客观上更加延迟。原审法院将之认定为程序瑕疵不宜撤销,并建议复议机关通过其他方式或者途径督促南孙庄派出所改进工作的裁判尺度,更为合理。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行申51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某岐,男,195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正苑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郝志军,该区人民政府代区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南孙庄派出所。负责人:王松涛,该所所长。再审申请人朱某岐因诉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丰南区政府)及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南孙庄派出所(以下简称南孙庄派出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行终48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滨、审判员张艳、审判员李纬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某岐以南孙庄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丰南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已经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查明事实,将违法分子绳之以法,支持其向南孙庄派出所提出的赔偿请求,并判令丰南区政府赔偿1万元。一审法院认为:丰南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