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明,北京资深律师,专注行政诉讼案件,手机13910101478。
裁判要旨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结果,体现了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对行政协议效力的审查,既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关于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规定为基础,同时也要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在依法行政原则与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之间进行利益衡量。只有在行政协议存在重大、明显违法,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才能确认无效,否则应当认可行政协议的效力。动辄将双方经磋商达成合意的行政协议退回原点,既阻碍行政协议功能的发挥,也有悖于行政协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及时有效实现。因此,案涉征收决定中所涉及的土地征收尚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形,并不必然导致案涉《房屋征补协议》无效。
1.能否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集体土地上房屋作出补偿决定。涉案土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标准实施征收,更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故行政机关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被诉补偿决定并无不当。
2.对被征收房屋所占用土地之外的院落土地应予评估补偿。涉案评估报告中遗漏了少许房屋建筑面积及部分附属物,且对于被征收房屋所占用土地之外的院落土地未予补偿,原审法院依法对被诉补偿决定遗漏的该部分款项予以变更,充分保证了申请人的安置补偿权
裁判要旨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结果,体现了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对行政协议效力的审查,既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关于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规定为基础,同时也要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在依法行政原则与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之间进行利益衡量。只有在行政协议存在重大、明显违法,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才能确认无效,否则应当认可行政协议的效力。动辄将双方经磋商达成合意的行政协议退回原点,既阻碍行政协议功能的发挥,也有悖于行政协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及时有效实现。因此,案涉征收决定中所涉及的土地征收尚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形,并不必然导致案涉《房屋征补协议》无效。
1.能否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集体土地上房屋作出补偿决定。涉案土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标准实施征收,更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故行政机关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被诉补偿决定并无不当。
2.对被征收房屋所占用土地之外的院落土地应予评估补偿。涉案评估报告中遗漏了少许房屋建筑面积及部分附属物,且对于被征收房屋所占用土地之外的院落土地未予补偿,原审法院依法对被诉补偿决定遗漏的该部分款项予以变更,充分保证了申请人的安置补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