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城乡规划法》虽然实施于2008年1月1日,但适用于1984年1月5日后建设的违法建筑!
2025-07-09 09:12阅读:
李长明,北京资深律师,专注行政诉讼案件,手机13910101478。
我们都知道“法不溯及既往”,所谓法不溯及既往指的是,不能用现在的法律去要求过去的行为。但是,对于“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原则,我们不能机械地去理解适用,不能认为只要是该法实施之前的行为都不能进行适用。我们讲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法律法规也是不断发展变化,推陈出现的,如果新法取代了旧法,但是如果新法的某些规定是延续了旧法的规定,那么新的法律是依然是可以适用于旧法实施之后新法实施之前的行为的,不能简单地认为“法不溯及既往”,一概不适用于新法实施之前的行为。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先看一个最高院的案例。【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9729号】
赵某在1996年购买了齐齐哈尔市某区某街道的一处168平方米的房屋,并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