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有了《纪律处分条例》,有了《监察法》,有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为什么还要出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其实,核心是为了填补国家层面专门法规空白、完善国资监督体系、压实国企管理人员责任、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把国企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以法治方式管权、管人、管资产。
最直接的原因是填补制度空白,统一处分标准。长期以来,国企管理人员处分依据分散、层级低、不统一。依据都是各个行业文件、国企内部制度,标准参差不齐,尺度不一。比如,同错不同罚、尺度弹性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虽然明确国企管理人员属公职人员,但没有配套细则。
其实,核心是为了填补国家层面专门法规空白、完善国资监督体系、压实国企管理人员责任、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把国企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以法治方式管权、管人、管资产。
最直接的原因是填补制度空白,统一处分标准。长期以来,国企管理人员处分依据分散、层级低、不统一。依据都是各个行业文件、国企内部制度,标准参差不齐,尺度不一。比如,同错不同罚、尺度弹性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虽然明确国企管理人员属公职人员,但没有配套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