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史遇春
内廷的宦官与外朝的法司(负责刑法机构之泛称)一同录囚,是从明英宗(朱祁镇)正统时期(公元1436年~公元1449年))开始的。
所谓录囚,亦称虑囚,是中国古代由皇帝或相关官吏讯察囚犯并决定可否原宥的制度。至明、清时期,皇帝一般不再亲自录囚。
明英宗正统六年(公元1441年),朝廷命刑部侍郎何文渊、大理卿王文主持审理行在的疑案,并敕令宦官兴安一同参与。
同年,朝廷委派巡抚、工部左侍郎周忱与刑科给事中郭瑾前往南京审理刑狱,同样敕令宦官一同前往,参与其事。
这个时候,虽然朝廷还没有五年大审制度,但是,京师与南京的内廷宦官,已经可以参与三法司的刑狱审理了。
这里,需要简单说一下五年大审与三法司。
五年大审,简称为大审,为明代审判制度;因朝廷派官员审理,又以宽大为宗旨,体现恤刑之意,故名。最初并无定制,明宪宗(朱见深)成化十二年(公元1476年),接受大学士商辂的建议,确定五年一行,派遣官员分行各地,进行案件审理。成化十七年(公元1481年),又定,此制在京亦五年一行。届期,京师由司礼监会同三法司堂官于大理寺审录;南京则由守备内臣会同法司举行;地方则遣刑部、大理寺官员会同巡按御史审理。
所谓三法司,为官署合称,明、清两代,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个官署皆主管法律事务,合称三法司;凡重大案件,均由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会勘,刑部定疑谳,都察院纠核,大理寺平决。
内廷的宦官与外朝的法司(负责刑法机构之泛称)一同录囚,是从明英宗(朱祁镇)正统时期(公元1436年~公元1449年))开始的。
所谓录囚,亦称虑囚,是中国古代由皇帝或相关官吏讯察囚犯并决定可否原宥的制度。至明、清时期,皇帝一般不再亲自录囚。
明英宗正统六年(公元1441年),朝廷命刑部侍郎何文渊、大理卿王文主持审理行在的疑案,并敕令宦官兴安一同参与。
同年,朝廷委派巡抚、工部左侍郎周忱与刑科给事中郭瑾前往南京审理刑狱,同样敕令宦官一同前往,参与其事。
这个时候,虽然朝廷还没有五年大审制度,但是,京师与南京的内廷宦官,已经可以参与三法司的刑狱审理了。
这里,需要简单说一下五年大审与三法司。
五年大审,简称为大审,为明代审判制度;因朝廷派官员审理,又以宽大为宗旨,体现恤刑之意,故名。最初并无定制,明宪宗(朱见深)成化十二年(公元1476年),接受大学士商辂的建议,确定五年一行,派遣官员分行各地,进行案件审理。成化十七年(公元1481年),又定,此制在京亦五年一行。届期,京师由司礼监会同三法司堂官于大理寺审录;南京则由守备内臣会同法司举行;地方则遣刑部、大理寺官员会同巡按御史审理。
所谓三法司,为官署合称,明、清两代,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个官署皆主管法律事务,合称三法司;凡重大案件,均由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会勘,刑部定疑谳,都察院纠核,大理寺平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