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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异地办案,与当地律师合作,究竟有何玄机?

2026-01-09 16:25阅读:
在很多情况下,客户请我们去外地办案,他们在当地也聘请了律师。那么,如何看待两地律师之间合作办案,以及怎样和当地律师搞好配合,这是律师同行比较关注的问题。实践中,律师同行们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和做法都不一样。有的律师赞成合作,有的律师不赞成合作。
我们中同刑辩团队承办的案件大多数是外地案件,其中也有不少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家属聘请了当地的律师。所以,我们团队到外地办案时,对于如何与当地律师进行合作的问题非常重视。与当地律师合作的案件中,有不少案件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与合作办案的律师也成了朋友。比如湖北武汉的张用江律师、谷峰律师、冯佳启律师、姜冬律师,荆门的李波律师,宜昌的张学成律师,黄冈的易军律师,重庆的傅达庆律师,内蒙的尤国利律师,山东的王玉亮律师、刘华东律师、崔建国律师等等(合作的律师朋友太多,这里不一一列举),我们和这些律师在合作办案中结下了友谊。还有更多的律师,虽然没有为同一被告人进行辩护,但是我们在同台进行辩护的过程中也成了好朋友。
团队今年承接的外地案件中,也有几起当事人家属在当地聘请了律师,为了处理好这个问题,我们把以往与当地律师合作的情况和感悟进行了梳理,以此供新加入团队的同仁借鉴参考。
律师异地办案,与当地律师合作,究竟有何玄机?


一、要理清外地律师与当地律师各自的优势,找到合作的契合点
当事人及其家属之所以要聘请两地的律师合作办案,自然有他们的考虑。而且这种考虑有很大的合理因素,那就是两地律师可以发挥各自的优势,最大限度的形成辩护合力。所以律师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当充分理解当事人的心情,认真考虑各自的优势,找到合作的最佳契合点。
(一)当地律师能发挥哪些优势?
1.当地律师离看守所近,会见比较方便
当事人及其家属,总是希望律师平时能多会见几次。有一些当事人是企业家,需要处理的企业问题较多,有一些当事人家庭事务较多,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往往都会需要律师进行经常性会见。
相对而言,外地律师到当地会见,不仅路途占用时间长,会见的间隔周期也会拉长,而且产生的费用也多,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也会增加,所以让他们频繁会见就是一个难题。如果有一名当地律师配合,频繁会见的难题就会迎刃而解。
2.当地律师与办案机关联络沟通比较便利
律师办案的过程中,免不了经常要和办案机关打交道。既要复制卷宗材料,也要递交律师的申请等材料,有时还要和办案人员交流意见。这些工作如果由当地律师去做,效率就会高得多。因为他们离得近,说去就能去,不会耽误事情。
3.有些案件中,当地律师出面能缓和办案人员与律师的对立情绪
有些地方的办案人员对外地来的律师抱有天然的排斥感,不愿意和外地律师沟通交流,外地律师也很难找到他们。特别是在有些案件的交流过程中,还会发生冲突,导致双方的对立情绪加大,案件进展有时就会处于僵持之中。这种情况下,如果有当地律师,由他们出面沟通,也许能起到缓和双方对立对抗情绪,减少沟通障碍的作用。
4.有些案件中,当地律师的方言优势能为律师办案提供意想不到的便利
有些地方的方言,外地人很难听懂,这就给外地律师的辩护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如果有了当地律师,这样的困扰就会得到缓解,给外地律师办案会带来意想不到的便利。比如在很多案件中,律师需要观看全程录音录像,在这些录音录像中,不管是公安侦查人员还是当事人,他们讲的都是当地话,外地律师听起来很费力,甚至无法听懂,如果由当地律师来一起听,这个问题就很容易得到解决。
(二)外地律师能发挥哪些优势?
1.外地律师对当地的环境压力没有太多顾虑
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当律师的观点与办案机关的观点完全对立的时候,特别是当双方发生冲突,对立情绪较大的时候,更需要律师全面强硬地表达辩护观点。而当地律师因为地缘人际关系的原因,在表达观点时,或多或少都会碍于情面,不会太过强硬,有些话甚至不好说,对于办案人员的一些违法言行也不便过多批评。毕竟,这些律师和那些办案人员都生活在同一个圈子里,大家免不了抬头不见低头见。
而外地律师就没有这种顾虑,他们敢于理直气壮地表达意见,把该说的话都说透,不用过多考虑办案人员的情面。对违法办案的行为也会大胆举报和控告。这也是很多当事人及其家属要请外地律师的重要原因。
2.外地律师容易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
俗话说得好“外来的和尚好念经”。我们在办案中经常听到一些办案人员说,这个案子也就是你们外地律师来了才会开庭这么多天,如果是本地律师一天两天就结束了。这个案子也就是你们外地律师会提出这么多的申请要求,本地律师根本不会给我们找这么多的麻烦。通过和当地的一些律师聊天,发现这种情况确实存在。
这就说明,当地律师的辩护权利有意无意之中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挤压,有些地方甚至形成了习惯。究其原因不外乎是,当地律师和这些办案人员长期生活在同一个地方,不仅承办的案件掌控在这些人员手中,甚至连自己的案源和生存条件都会受到这些人员的影响。
由于外地律师没有这种地缘人际关系方面的压力,即使得罪了当地的办案人员,代价也要小得多,所以,他们可以大胆地据理力争,必要时,他们也可以大胆地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控告。
外地律师的这种行事风格,对当地办案人员自然也会形成一种压力。当地办案人员担心自己的某些言行被传播到外地,让更多的人知道,更怕形成社会舆情,所以他们对外地来的律师就会格外谨慎,不敢过多限制律师行使辩护权利。至少,外地律师的出现,会让当地办案人员的行为更加注意,不至于过分出格。
3.外地律师在办理某些案件上经验更加丰富
当事人及其家属之所以要到外地请律师,除了外地律师没有更多的私人顾虑压力之外,最重要的就是想借用外地律师在办理某类案件上的经验和优势。毕竟,仅在当地请律师会受到地域限制,在本地能够相中的律师可能正好缺乏办理某类案件的经验。在更大的范围内,甚至在全国的范围来挑选律师,更容易找到适合的律师。
二、要注重扬长避短,形成辩护合力
一个案件既聘请了当地律师,也聘请了外地律师,这种情形也有一些天然缺陷,不如一个团队的律师用起来那么顺手。比如,双方律师不熟悉,习惯性格不合,相互配合不默契,有的甚至发生矛盾等。所以,两地律师合办案件,如何克服这些缺陷,扬长避短,做到优势互补,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1、双方首先要有互相尊重、互相配合的精神
因为双方律师来自不同的地方,事先可能不熟悉,双方的脾气性格可能也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双方本着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配合的精神,形成多沟通,多协商的工作氛围。
如果双方互相不理睬,甚至互相看不起对方,就不可能有主动配合的意愿,后面的配合工作就很难做下去。
2、双方应做好工作分工
外地律师和当地律师应当做好辩护的分工。例如,在法庭辩论时,谁当主辩谁当二辩,或者两人各自重点负责哪一部分辩护工作等等,应当事先协调好。特别是当双方的辩护观点出现了分歧,以及某位辩护律师不能出庭的时候,应当怎么办?这些问题更应当协调好。
最糟糕的情况就是两地律师不仅不能默契配合,甚至还会出现相互冲突、相互扯皮的情况,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在网上也能看到。这种现象对辩护力量显然就是一种互相消耗,互相削弱,与当事人及其家属聘请两地律师的初衷背道而驰,这是当事人及其家属最不愿意看到的,也是要防止出现的情况。
当事人及其家属在聘请不同地域的两位律师的时候,一定要考虑能否互相配合的问题,事先和律师们沟通好。发现他们不能很好配合时,就要及时协调处理,甚至要改变聘请律师的策略。
总之,外地律师和当地律师合作办理重大复杂案件时,既要重视发挥自身优势,更要加强相互配合,这样方能做到优势互补,取长补短,起到1+1>2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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