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少人的心目中,司法鉴定不论是法医类、物证类、还是声像类都离不开各种各样的实验室,有各种各样的鉴定手段,可精神疾病往往缺乏生物学指标,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依靠什么手段进行鉴定呢?其实,精神检查就是鉴定人的重要手段。精神检查指鉴定人与被鉴定人进行接触交谈的活动,是提供鉴定意见的重要步骤之一。
为规范司法鉴定精神检查,保证精神检查的全面性和系统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于201年03月17日发布了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该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运用精神病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对精神检查的内容和方法,以及应注意的事项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本技术规范所涉及的精神检查的内容及方法参考《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及其配套的精神障碍诊断量表(DSMD)、《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及其配套的复合性国际检查交谈量表(CIDI)和用于神经精神障碍的临床诊断量表(SCAN)、沈渔邨主编的《精神病学》(第五版)、《法医精神病学》(第三版)并按病理心理学对症状的分类依次编排。
《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