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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走进司法精神病学——如何进行司法鉴定精神检查

2022-04-25 17:08阅读:
带你走进司法精神病学——如何进行司法鉴定精神检查
在不少人的心目中,司法鉴定不论是法医类、物证类、还是声像类都离不开各种各样的实验室,有各种各样的鉴定手段,可精神疾病往往缺乏生物学指标,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依靠什么手段进行鉴定呢?其实,精神检查就是鉴定人的重要手段。精神检查指鉴定人与被鉴定人进行接触交谈的活动,是提供鉴定意见的重要步骤之一。
为规范司法鉴定精神检查,保证精神检查的全面性和系统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于2010317日发布了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该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运用精神病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对精神检查的内容和方法,以及应注意的事项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本技术规范所涉及的精神检查的内容及方法参考《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及其配套的精神障碍诊断量表(DSMD)、《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及其配套的复合性国际检查交谈量表(CIDI)和用于神经精神障碍的临床诊断量表(SCAN)、沈渔邨主编的《精神病学》(第五版)、《法医精神病学》(第三版)并按病理心理学对症状的分类依次编排。
《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
01-2011)规范了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的方法和内容。要求鉴定人在精神检查前要熟悉案卷材料,检查时应以材料中的异常现象和可能的病因为线索,有重点地进行检查,并根据被鉴定人表现及交谈中发现的新情况进行针对性检查,避免刻板、公式化;鉴定人作精神检查时,应以平和、耐心的态度对待被鉴定人,以消除交流的障碍,建立较为合作的关系;应根据被鉴定人的年龄、性别、个性、职业和检查当时的心理状态,采用灵活的检查方式以取得最佳的效果;精神检查可以采用自由交谈法与询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方面使被鉴定人在较为自然的气氛中不受拘束地交谈,另一方面又可在鉴定人有目的的提问下使其谈话不致偏离主题太远,做到重点突出;精神检查时,既要倾听,又要注意观察被鉴定人的表情、姿势、态度及行为,要善于观察被鉴定人的细微变化,并适时描述记录;精神检查时,要注意覆盖下述检查内容,做到全面、细致,并适时作好记录,确保记录内容真实和完整,必要时可进行录像、录音;可进行相关心理测验或实验室检查。
精神检查内容包括一般情况、认知过程、情感表现、意志与行为活动、与法律相关的问题等,重点是应根据相应的委托鉴定事项进行针对性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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