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长校与教育主权1——苏州教会学校研究之五
2022-08-15 06:53阅读:
国人长校与教育主权1
——苏州教会学校研究之五
我楚狂人
苏州的教会学校校史上,基本上都有这样的记载,即“国人长校”。如苏州五中校史上就记载了萃英中学“国人长校”的史实,大致记录是这样的:1927年,根据国民政府决定,实行“国人长校”,美籍校长白本立辞去校长职务,首任华人校长为蒋文达。
“国人长校”,是南京政府1927年做出的决定,这实际上是长期以来中国社会对教育主权问题的诉求产生的必然结果。
一、从民国政府“三原则”说起
我们前面已经多次说到,在1890年11月“基督教布道大会”后,美国教会组织了中国教育学会,有计划地在中国创建教会学校。事实上,此前就已经有教会学校进入中国,最早的如上海的徐汇中学,始创于1850年,通常认为是我国最早的教会学校。苏州可查考的最早的教会学校是创建于1871年的存养书院,后改名博习书院,是东吴大学的前身。只是在1890年前后教会学校就多起来了,从此,基督教文化的宣传阵地不仅有教堂,还有学堂。1900年后,教会学校有了一个大发展的阶段,“庚款”培育了更多的教会学校。
民国早期北洋政府,国家需要办教育,也急需办现代化学校。办教育需要钱,靠教育赚钱肯定是歪门邪道。但是北洋政府没有钱,《马关条约》和《辛丑条约》两次赔款,中国实际上已经破产。所以眼睁睁看着教会学校占领教育阵地,实在是无可奈何。
有些史学研究称北洋政府对教会学校不闻不问,这是不符合历史的,实际上
中国朝野对教育主权的忧虑始终是存在的,或者说对外来文化渗透的警惕始终存在。
以下内容转引自论文《民国政府教会学校管理政策演变述论》(2010-11-17
06:38杨思信世界宗教研究2010年5期)
民初十年,有一些统计数据告诉我们教会教育此时发展更快。民初的1912年,据统计教会学校学生已达138937人。到1920年,更达245049人,八年间几乎翻了整整一倍。另据统计,1917年外国人所办学校的学生数占中国同级学校学生总数的情况是:初等学校占4%,中等学校占11%,而高等学校占80%。因此对教会学校的存在必须正视。
1912年3月12日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族种、阶级、宗教之分别”,“人民有信教之自由”。换言之,中华民国建国伊始,即宣布实行世界各国均公认的“信教自由”制度,国家不干涉公民的个人信仰,教徒与非教徒均为民国公民,相互平等。这客观上为教会学校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1912年初,南京临时政府发布一系列法令,要求各地废止小学读经和跪拜孔子之礼,禁用前清所颁行的各种教科书,“学校教员遇有教科书中不合共和宗旨者,可随时删改”。同年9月,教育部发布《教育宗旨令》,停止前清“忠君尊孔”的旧宗旨,而定新宗旨为“注重道德教育,以实利教育、军国民教育辅之,更以美感教育完成其德”。民国新教育方针的颁布及一系列配套措施的推行,等于切断了儒学与国民教育、国民信仰的直接联系,实质上象征着几千年来儒学享有的独尊地位的寿终正寝。但是,这样造成的信仰空缺必须得到填充。民国朝野很担心外来文化乘虚而入。
据郭秉文1915年的记述,闻教育部当时“已派委员往日本考察”教会学校。传教士主办的英文《教务杂志》也说,1912年教育部曾派遣特别代表团到日本去考察学习其对传教学校的办法,并了解基督教教育与政府之间的关系。1915年教育部进行全国教育统计时,也曾通咨各省区教育厅局,强调“外人在内地设立之各种学校,其编制多与部令章程不合,但既办教育统计,对于此类学校自不能不特别注意”。这些考察和教育统计,我们不妨视作是新政策出台前的必要准备。
民初政府对教会学校政策的正式调整始于1917年。5月12日,教育部以第8号布告的形式发布了《中外人士设专门以上同等学校考核待遇办法》。布告的一个积极内容是准备将教会学校纳入私立学校范围内予以管理,这也符合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但该布告也有一个重大疏忽,就是对包括教会学校在内的所有外人所设学校的宗教课程与宗教活动,没有进行明文限制,这无疑会给立案工作和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可能是后来教育部发现了这一点缺漏,所以又于1919年3月26日发布第6号布告说,“凡外国人在内地所设专门以上学校,不以传布宗教为目的,且不列宗教科目者,准其援照私立专门学校规程或大学规程及专门以上同等学校待遇法,呈请本部查核办理”。这是警惕外来文化渗透的强烈信号。
但是,对于教育部的上述立案要求,教会方面显然未予理睬。所以1920年11月16日,教育部又在第11号布告中说:“查近年以来,外国人士在各地设立专门以上之学校者,所在多有。其热心教育,殊堪嘉许。惟是等学校,大半未经报部认可,程度既形参差,编制时复歧异,以致毕业学生,不得与各公立私立专门学校毕业学生受同等之待遇,滋足惜焉。兹为整理教育、奖励人才起见,特定外国人之在国内设立高等以上学校者,许其援照大学令、专门学校令以及大学专门学校各项规程办法,呈请本部查核办理,以泯畛域,而期一致”。对比1917、1920前后两个布告,后一报告在口气上似乎更为缓和、恳切,丝毫没有“如不立案注册即如何如何”等严厉的语气。
以上教育部布告主要针对教会大学或专科以上学校,针对教会中学的专门法令延至1921年才出台。该年4月9日,教育部以第138号训令的形式发布《教会所设中等学校请求立案办法》共六条,要求教会学校“应冠以私立字样”,各类学校应遵照部颁《中学校令》或《实业学校令》及其施行规则,如遇变更部定课程时应呈请教育部批准,“但国文、本国历史、本国地理不得呈请变更”。特别是对于教会学校的传教问题,该办法第一次做出明确的限制,强调“学科内容及教授方法,不得含有传教性质”,“校内学生,无论信教与否,应予以同等待遇”。如果违反以上规定,“概不准立案。即已经立案,如有中途变更者,得将立案取消”。这一文件的例证文化教育主权的意味就更加明确哦了。
对于以上中国政府的政策,教会方面并非没有一点反应。1917年,之江大学曾召开校董事会会议,指定一个委员会调查注册问题的可行性。华东基督教教育会也于1919年成立了一个由葛德基主持的特别委员会,“研究政府承认基督教学校的问题”。据该委员会当时的研究结果,认为“学校立案的利益,胜于不立案。”1921年12月,趁教会教育考察团和美国教育家孟禄在华访问之际,由葛德基主持的该委员会代表中华基督教教育会与北洋政府方面就教会学校的承认问题作了一次初步会谈,但会谈在宗教问题上立刻陷入僵局。教会方面不愿在这个问题上做出让步,因而此次所谓的承认谈判便搁置了下来。
首先应该肯定的是,民初政府方面已经进行了较积极的努力,试图认真解决教会学校问题。从1912年民国成立至1922年非基督教运动爆发的十年间,教育部先后发布的针对教会学校的布告或训令至少有4个,显示出政府对此问题的重视程度。其次,从各布告的内容看,尽管有禁止传教等限制,但此时中国政府对教会学校的立案注册,总的来说是极具诚意且条件上相对宽松优厚,如后来缪秋笙所指出,“只要教会学校请求考核承认,政府宽大为怀,不分中外,一视同仁,准予依照私立学校手续办理。”但教会方面显然未能体察中国政府的良好诚意,也未预见到不立案注册会给自身带来的一系列不利后果,而是基本上采取拒绝立案的态度。再次,民初政府所颁布的几个有关法规中,已明确贯彻“私立”、“教育与宗教分离”的原则(此时尚未强调“中国人控制”),这为后来政府形成完善的教会学校管理模式作了初步的探索。
我们归纳起来,民初国民政府对教会学校的基本原则是:一是不能强迫中国学生信教,二是不能改变中国母语和中国历史的教育,三是定位为“私立学校”,不承认教会学校有特殊地位。有人把此后“国人长校”加进去,称为民国对教会学校的三个基本原则:“私立”、“教育与宗教分离”、
“中国人控制”。
今天看起来,这三原则还是很有智慧的,也是很坚持主权立场的。
萃英中学首任华人校长蒋文达先生子女120周年校庆自沪来苏参加活动。蒋文达先生1927——1937人校长,任期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