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空分级基金产品注册指引 逐条解读
第一条定义了多空分级基金,是指按照事先约定的风险收益分配,将母基金分为风险收益特征不同的两类子份额(多和空),并将子份额上市交易的结构化证券投资基金。问题:是不是将来的多空分级只能子份额上市交易? 是不是母基金就不能上市交易? 母基金作为ETF,或者指数LOF,或者上市交易型开放式货币基金的多空分级产品还能注册么? 我理解是指引只说将多空子份额上市交易的结构化证券投资基金为指引所称的多空分级基金,但并没有规定母基金不能上市交易。
第二条定义了多份额和空份额,所谓多或者空是指子份额预期收益和母基金净值或者标的指数的变动方向相同或者相反。这种定义基本靠谱。
第三条,规定了募集方式,必须是合并募集并分拆的方式,也就是以母基金代码进行募集,募集完成后,场内份额部分或者全部按比例拆分成子份额。问题:募集时是否还是需要遵循单个投资者认购份额不低于5万元的限制。指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个人理解应当参照《分级基金产品审核指引》规定,还是有5万元的销售门槛限制。个人觉得这个5万元的限制对于合并募集的基金来说,显得没有必要。发行时按照母基代码募集,充其量也就是相当于指数波动的一个风险;如果母基金是货币型基金,那就只有货币型基金的风险。为啥要5万元的门槛呢?
第四条规定了多空分级的产品设计所要遵循的原则:风险可控,子份额杠杆倍数合理; 透明度高,投资者易于理解;有符合产品特征的投资者适当性安排;充分揭示基金各份额的风险。这些原则不能说有特别不当的地方。只是 ”投资者易于理解” 这一点有点勉为其难。分级产品不可避免的带有复杂性,即使是最简单的AB融资型分级,很多投资者对于低折高折这些也搞不明白。所以说”投资者易于理解”是一件很难界定的事情,因为投资者的水平参差不齐,有些人觉得简单的东西,另一些人可能永远都搞不懂。是不是市场必须照顾水平差的投资者而不敢在产品创新方面前进呢?如果那样的话,是不是最终的状态就是低水平的均衡呢?
第五条规定了多空分级基金发行应当采取发起式基金的形式,发起资金不少于2000万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募集和后续运作中及时披露发起式资金持有各类份额的有关情况。这个规定提高了基金管理人发行多空产品的门槛。以后就是高富帅基金公司才可以发行多空分级了,屌丝逆袭的成本增加,机会减少。这个门槛有其合
第一条定义了多空分级基金,是指按照事先约定的风险收益分配,将母基金分为风险收益特征不同的两类子份额(多和空),并将子份额上市交易的结构化证券投资基金。问题:是不是将来的多空分级只能子份额上市交易? 是不是母基金就不能上市交易? 母基金作为ETF,或者指数LOF,或者上市交易型开放式货币基金的多空分级产品还能注册么? 我理解是指引只说将多空子份额上市交易的结构化证券投资基金为指引所称的多空分级基金,但并没有规定母基金不能上市交易。
第二条定义了多份额和空份额,所谓多或者空是指子份额预期收益和母基金净值或者标的指数的变动方向相同或者相反。这种定义基本靠谱。
第三条,规定了募集方式,必须是合并募集并分拆的方式,也就是以母基金代码进行募集,募集完成后,场内份额部分或者全部按比例拆分成子份额。问题:募集时是否还是需要遵循单个投资者认购份额不低于5万元的限制。指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个人理解应当参照《分级基金产品审核指引》规定,还是有5万元的销售门槛限制。个人觉得这个5万元的限制对于合并募集的基金来说,显得没有必要。发行时按照母基代码募集,充其量也就是相当于指数波动的一个风险;如果母基金是货币型基金,那就只有货币型基金的风险。为啥要5万元的门槛呢?
第四条规定了多空分级的产品设计所要遵循的原则:风险可控,子份额杠杆倍数合理; 透明度高,投资者易于理解;有符合产品特征的投资者适当性安排;充分揭示基金各份额的风险。这些原则不能说有特别不当的地方。只是 ”投资者易于理解” 这一点有点勉为其难。分级产品不可避免的带有复杂性,即使是最简单的AB融资型分级,很多投资者对于低折高折这些也搞不明白。所以说”投资者易于理解”是一件很难界定的事情,因为投资者的水平参差不齐,有些人觉得简单的东西,另一些人可能永远都搞不懂。是不是市场必须照顾水平差的投资者而不敢在产品创新方面前进呢?如果那样的话,是不是最终的状态就是低水平的均衡呢?
第五条规定了多空分级基金发行应当采取发起式基金的形式,发起资金不少于2000万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募集和后续运作中及时披露发起式资金持有各类份额的有关情况。这个规定提高了基金管理人发行多空产品的门槛。以后就是高富帅基金公司才可以发行多空分级了,屌丝逆袭的成本增加,机会减少。这个门槛有其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