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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会见当事人必“教”两件事

2022-11-12 04:09阅读:
辩护律师首次会见当事人必“教”两件事

首次会见当事人必“教”两件事

刑事案件当事人一旦被刑拘,就处在与外界隔绝的境地,他能见的人,除了同监仓的人犯、看守所的管教、提审他的侦查人员,就是辩护律师了。家属是见不到的。
当事人在如此与外界隔绝的环境中,常会面对突如其来的提审,如果没有专业的辩护律师的辅导,一般都容易陷入慌乱,会不知道如何自如应对侦查人员的提审,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话,但如果说的是真实情况,那也不冤。担心的是,当事人甚至会被“引导”说出一些根本不存在的“事实”。要知道:侦查人员天天在办案,有的是审讯的“谋略”,能让你开口说话。
那么,辩护律师如何辅导当事人有效地保护自己呢?作为多年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笔者认为,首次会见,至少要“教”会当事人如下件事:
一、不可倒签日期。
倒签日期,指的是落款签署的日期签字当日之前的日期。有的时候,侦查人员发现某些工作缺漏,需要当事人“补签”。当事人一定要注意:你的每一个签字都可能在帮助侦查机关完善指控你构成犯罪的证据。
法律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很多是要求“当场”完成的,比如扣押物证、书证,如果当事人是在看守所里签的字,那就可以证明侦查人员没有“当场”制作扣押清单,该清单也没有当时当场经当事人核对确
认,相关物证、书证的来源是否合法就存疑,甚至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所以,日期是不能倒签的。
看守所讯问室里面,按照规范的建设要求,也应该在正面墙壁上挂着时钟,显示日期和24小时制的时间, 首次会见当事人必“教”两件事当事人是哪天签字就签哪天的。
二、要认真核对《讯问笔录》内容。如与自己所说不符,应改正过来,并在边上签名捺指印。
如果侦查人员(讯问人和记录人)不让当事人将与自己所说的不一致的内容更改过来的,当事人要拒绝签字。一份没有当事人签字的《讯问笔录》,是没有证据效力的。
虽然法律明文规定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但实践中司法机关还是很重视口供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证据类型就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在入罪思维的驱使下,侦查机关往往更重视供述,而容易忽略辩解;所以,当事人切不可乱签字:不倒签日期;与自己所说的不一致的要改过来,否则拒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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