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山东一个职业病尘肺死亡案家属沟通民事赔偿
2024-12-19 09:20阅读:
与山东一个职业病尘肺死亡案家属沟通民事赔偿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这是一个三十年前的老职业病。直到2013年才完成职业病诊断,为尘肺一期。工伤认定后劳动能力鉴定为七级伤残等级。
2019年住院期间因腹膜间皮瘤去世。
多年来家属一直上访想落实工亡待遇,未果。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理意见:非停工留薪期内死亡,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当地人社局书面处理意见是2023年12月份出来的。
家属在网上看到过我的职业病成功案例,专程从山东青岛来京面谈。2024年11月30日上午十点与助理小张一起在家附近麦当劳约见了一个半小时。
职业病患者死亡时年龄为63周岁,未曾享受过工伤里面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接下来该怎么办呢?
我们北京市常鸿所陈律工伤律师
团队认为,很可能要走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补差之诉讼渠道解决。走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补差有一个前提条件,需要先落实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后才能启动民事赔偿官司。
我们工伤律师团队在江苏省常州市承办一个职业病民事赔偿官司,也是先走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仲裁和诉讼程序后再走的单独民事赔偿案官司。
家属一直上访想落实工亡当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数额为78万元左右。若走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补差诉讼胜诉,赔偿额不低于90万元人民币。民事赔偿之诉赔偿数额不比工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数额少,反而可能更多。
当然,若走民事赔偿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以我们工伤律师团队的运气,大概率可能会胜诉。我们常鸿所陈律工伤律师团队曾在浙江省和江苏省承办过三个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补差成功案例。相信山东这位职业病患者家属也能打赢这场官司。
告知家属最终民事赔偿可能调解解决,因为我们团队承办的上述三个外省职业病民事赔偿最终无一例外,全都调解解决。
职业病尘肺与最终医院诊断死因腹膜间皮瘤之间因果关系需要鉴定,要么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果,要么委托司法鉴定来鉴定因果。因果鉴定后法院方可裁判支持民事赔偿具体数额。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6民终999号二审民事判决,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的程序,即应优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该条系提示性规定,内容上与《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并不冲突,不排斥劳动者获得全部赔偿的权利。
本案是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职业病导致死亡支持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补差的成功案例。
备注一:与本案有关的陈律原创文章有:
1、第415篇工伤原创文:《山东省工伤赔偿外还可获得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的一个成功案例》;
2、第1066篇工伤原创文:《这三个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补差案均胜诉!》;
3、第1145篇工伤原创文:《这三个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补差案代理全部成功》。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147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