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有限的、相对的感性认识到无限的、绝对的理性认识?
2021-01-27 10:58阅读:
为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所作的提示
2017年2月3日星期五
如何从有限的、相对的感性认识到无限的、绝对的理性认识?
【人生哲学和自然哲学都是小哲学。只有以人和世界的总关系为对象,由此包括人生和自然,才是大哲学——王立杰】
王立杰:
关于康德的这些介绍都准确吗?
“在德国出现了康德。康德哲学总的特征是调和性、折衷性,正如罗素所指出的:“康德哲学是在维持一种平衡:一端是英国经验主义,一端是笛卡尔的天赋原则。”(书第322页)在他的哲学中“物自体”和“现象”是核心范畴。康德认为,知识是通过经验产生的,但形成知识的形式是先于经验的。他有时把前者称为“后天的”,把后者称为“先天的”。用逻辑命题来表示,前者是后天综合判断,后者是先天分析判断,二者各有利弊;故他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就要解决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的问题。
为了获得知识,就必须有经验,经验的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时间和空间,它们是先天的形式;另一是“物自体”的刺激。由时间、空间这种先天的形式去整理“物自体”提供刺激的感性杂多,就形成感性经验,但感性经验还要经过知性范畴的加工整理,才能形成既具有普遍性、必然性又具有发展性的科学知识,即先天综合判断。
关于“物自体”,康德认为,它是与现象对立的,是不能认识的。因此,康德的认识论实际上给认识设置了界限。
康德
伦理学的基础是绝对命令,由这种绝对命令决定的善良意志一定是本体。所以,
人具有自由意志。在伦理学中,康德认为,上帝可以作为人们
信仰的对象存在。”
霍羽升 15:30:03
王老师,关于康德的这些介绍,我仔细核对了几遍,总体上是成立的。只是有一个地方,有待商榷。如下原文说:
……为了获得知识,就必须有经验,经验的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时间和空间,它们是先天的形式;另一是“物自体”的刺激。由时间、空间这种先天的形式去整理“物自体”提供刺激的感性杂多,就形成感性经验,但感性经验还要经过知性范畴的加工整理,才能形成既具有普遍性、必然性又具有发展性的科学知识,即先天综合判断。
——这里用感性经验笼统来说可以,但严格来说似乎不太恰当,因为感性杂多表象经过感性直观形式(空间和时间)的整理,形成的只是经验性的感觉,这只是经验的初级形式,不能等同于经验知识,经验包含的范围比较大,也包含着判断,但这里应当纯粹是感性杂多在感性直观中按时空关系排列的感性表象,这可以叫感性经验?查康德原文没发现这种说法。
惠施的相对论
惠施(鼎盛期公元前350一前260年)是宋国(在今河南省内)人。……曾任魏惠王的相……《庄子·杂篇·天下•第三十三》篇保存有惠施的“十事”……。
第一事是:“至大无外,谓之大一;至小无内,谓之小一”。这两句话都是现在所谓的“分析命题”。它们对于实,都无所肯定,……只涉及抽象概念,就是名:“至大”、“至小”。为了充分理解这两个命题,有必要拿它们与《庄子·外篇·秋水•第十七》篇的一个故事作比较。……
这个故事说,秋水时至,百川灌河,河水很大,河伯(即河神)欣然自喜,顺流而东行,至于北海。他在那里遇见了北海若(即海神),才第一次认识到,他的河虽然大,可是比起海来,实在太小了。他以极其赞叹羡慕的心情同北海若谈话,可是北海若对他说,他北海若本身在天地之间,真不过是太仓中的一粒秭米。所以只能说他是“小”,不能说他是“大”。说到这里,河伯问北海若说:“然则吾大天地而小毫末,可乎?”北海若说:“否。……计人之所知,不若其所不知;其生之时,不若未生之时。以其至小,求穷其至大之域,是故迷乱而不能自得也。由此观之,又何以知毫末之足以定至细之倪,又何以知天地之足以穷至大之域?”他接着下定义,说最小“无形”,最大“不可围”。至大、至小的这种定义与惠施所下的很相似。
说天地是最大的东西,说毫末是最小的东西,就是对于“实”有所肯定。它对于“名”无所分析。这两句都是现在所谓的“综合命题”,都可以是假命题。它们都在经验中有其基础;因此它们的真理只能是或然的,不能是必然的。在经验中,大东西、小东西都相对地大、相对地小。再引《庄子》的话说:“因而所大而大之。则万物莫不大;因其所小而小之。则万物莫不小。”(同上)
我们不可能通过实际经验来决定什么是最大的、什么是最小的实际事物。但是我们能够独立于经验,即离开经验,说:它外面再没有东西了,就是最大的(“至大无外”);它内面再没有东西了,就是最小的(“至小无内”)。“至大”与“至小”。像这样下定义,就都是绝对的、不变的概念,像这样再分析“大一”、“小一”这些名,惠施就得到了什么是绝对的、不变的概念。从这个概念的观点看、他看出实际的具体事物的性质、差别都是相对的、可变的。
——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第八章名家,惠施的相对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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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杰:
如何从对应关系进入到因果关系,又从因果关系进入到价值关系?
人的主观认识如何能够从对应关系进入到因果关系,又从因果关系进入到价值关系?显然这不能仅局限于主观活动,特别是不能仅局限于主观认识活动,而要经过实践活动,包括经过主观能动活动。
在对应关系中,客观实物之间在彼此分立而相互作用的基础上,才有了一端客观实物作为主体而有了印记对方属性的功能,使对方成为对象,使印记对象属性的标识成为主体可感知、可操作、可解读的信息;标识的对象指向性包括其关联性标识的对象指向性,成为信息内容;标识的印记作为主体方客观实物的功能状态,使主体方相应的客观实物成为信息载体,使主体方相应客观实物的功能成为信息载体特有的功能,使主体方相应客观实物功能的状态成为信息载体印记对象指向性的功能状态,也即承载信息内容的功能状态;信息载体以其功能状态的形式,构成信息内容的对象指向性,即构成与对象之间的对应关系。
如果仅局限在主观认识活动中,可基于在以往实践活动中得到的主观信息内容,进行对象指向性的具象对比乃至抽象比较,从中分辨出对象的个性、特性和共性,从而从主观认识内容的具象中得到关于对象的抽象,并在抽象中得到关于对象的殊相和共相。
在这样的主观认识活动中,其实不仅仅局限于知觉乃至直观,而是可以在主观认识信息内容的流程上进行作为逆向操作的“反思”,并且可以进一步进行反复操作逆向思维的“反思”。但是,即使经过这两个层级的“反思”,也只能局限于形式逻辑意义上的定义、命题、推论,局限于主观认识信息内容对象指向性的对应关系,局限于关于对象的具象与抽象、殊相与共相,而不可能达到关于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也正是休谟看到并点破的问题,也是后来从康德到黑格尔所致力于克服和解决的问题。德国古典哲学继承和发展了自古希腊以来的辩证思维方法,针对主观认识的形式,构成了有别于形式逻辑的辩证逻辑体系,并以此作为理解和表述关于对象之间因果关系的“反思”方法。但是如果仅是局限于主观认识活动,这种“反思”只是在形式逻辑逆向操作中侧重了从抽象到具象、从共相到殊相的反向操作,即侧重于有别于知性认识的思辨认识、有别于分析思维的综合思维、有别于归纳推论的演绎推论;这也使形式逻辑的反复操作中侧重了主观认识内容知性认识结果在思辨认识中的能动作用、分析过思维的结果在综合思维中的能动作用、归纳推论的结果在演绎推论中的能动作用。在这种主观认识信息流程、思维活动、逻辑推论的逆向过程中,必然突出了主观认识逆向过程逻辑起点的能动作用,突出了主观认识逆向过程的“精神”作用及其特性。由此,在黑格尔登峰造极的辩证逻辑体系中,更加充分地挖掘“精神”的内涵,更加充分地发挥了“精神”的作用。由此,在黑格尔哲学中也派生出了两种“精神”,一种是仅对主观认识信息内容发挥能动作用的“精神”,另一种是能够对主观之外的对象、自然发挥能动作用的“精神”,几乎脱胎出能够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实践精神。
但是,黑格尔却只把这局限于主观信息内容的外化,而没有进一步当作作为客观实物的主体与其他作为客观实物的对象之间的感性的、能动的实践活动,当作现实世界中客观实物之间的相互作用,从而从主客观之间的对应关系深入到作为客观实物的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是仅局限于主观活动中来理解和阐释主观信息内容之间的因果关系。
黑格尔因这一局限性,比康德的实践理性还倒退了。康德的实践理性最突出的局限性在于仅囿于道德伦理上的绝对理性。而实际上,道德伦理仅是实践价值中的一种,此外还有关于认识实践的真理价值和科学理性,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的对象需要价值、手段功能价值和相应的生产实践理性,即使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还有比道德伦理更为基本的利益价值,然后才会有利义之辩的道德伦理价值,此后还会有自律与他律之别的社会规范价值,以及由此而派生出更为复杂的社会规范价值体系。而这些都无法仅在主观认识活动之内而得到充分认知。
对因果关系的确认,不能仅仅局限于主观认识活动及其主观认识信息形式的逻辑方法,包括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而必须诉诸于主体与客体之间相互作用,由此推动客体之间相互作用的实践活动,由此包括主观能动活动以及独有的主观能动信息形式的能动逻辑方法。只有通过以能动逻辑为主导主观能动活动,构建起支配实践活动的主观能动内容,其中包括对实践效果的预期和到达预期效果的方法,然后以实践活动中是否能够达到预期效果,来检验和证实主观中关于因果关系的认识能否成立,是否正确。当这种实践活动就是为发现和证实某一因果关系而进行的,这种实践活动就成为包括主观认识活动在内的主体认识活动,成为有别于其他实践活动的特殊的实践活动,通常被列为调查研究、科学探险、科学观察、科学实验等等。特别是其中的科学实验,对主观能动活动的要求更高,也更为复杂,关键是对发生、观察、确认因果关系的条件要做出更为严格的设想和设定。如果没有以这些实践活动效果来证实,仅局限于主观认识活动,只能得到对象之间概率性的关联关系,而不能确认必然的因果关系。
必须以实践为基础,才能够认识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在主观活动中,也不再仅仅是主观认识活动,而是还要有主观能动活动,其中还包括了专以认识为目的的主观认识的能动活动。由此,主观信息形式和主观活动的逻辑也超出了形式逻辑、辩证逻辑,还要有价值逻辑、能动逻辑。因此,仅是为了使主观认识从对应关系深入到因果关系,不仅要由形式逻辑到辩证逻辑,还要进一步到价值逻辑,直至能动逻辑。这正是马克思在扬弃德国古典哲学的基础上,掀起哲学革命的关键所在。这也是马克思能够做出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理论两大发现的最关键的思维工具。
《自觉能动论》为什么要用这段话做引言?
王立杰
2018年2月11日星期日
「古人有言曰:『死而不朽』,何谓也?」
『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之谓不朽。
——《春秋左氏传》(传二四·一)
在《春秋左氏传》,(傳二四·一)中说,“二十四年,春,穆叔如晉,范宣子逆之,問焉,曰:「古人有言曰:『死而不朽』,何謂也?」穆叔未對。宣子曰:「昔丐之祖,自虞以上為陶唐氏,在夏為御龍氏,在商為豕韋氏,在周為唐杜氏,晉主夏盟為范氏,其是之謂乎!」穆叔曰:「以豹所聞,此之謂世祿,非不朽也。魯有先大夫曰臧文仲,既沒,其言立,其是之謂乎!豹聞之:『大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雖久不廢,此之謂不朽。若夫保姓受氏,以守宗祊,世不絕祀,無國無之。祿之大者,不可謂不朽。」”
可见,几代世祿仍然可以被废除,算不上不朽。只有虽久不废的“三立”,才称得上是不朽。
立德,推广开,就是立规则,立制度;包括立自律的道德和他律的法律;也包括自发形成的公序良俗和自觉制定的法律;其中最核心的是价值取向。也就是说,立德,外延上是立规则,内涵上是立价值;形式上是立规则,内容上是立各种规则应当遵循的价值取向及其派生出的价值体系。这里的立价值,包括对象的价值,但显然不仅仅于此,而且不以此为核心;是以对象价值为基础,以人之外的事物是否有利于人为基础,更为重要、更为核心的,是立人的价值,立人的存在、活动、行为等是否对人有利。在这里,人包括个体的人,进一步也包括由个体的人组成的群体的人,进而达到所有的人;在群体的人中,一方面,人依然是主体,某人、某群体的人,都能够以主体的地位对待、看待其他的人;另一方面,某人、某群体的人,也被作为对象,被其他人、其他群的人当作对象来对待、看待。进而,立规则中包括为作为对象的人、人群立他律的规则;但不仅于此,也仍然不以此为核心,而是以为作为主体的人、人群立自律的规则,确认和建立规范主体行为的价值取向及其派生的价值体系。与法的他律性相应,德侧重的是自律。太(泰)上有立德,更透出侧重为作为主体的人、人群确认、建立自律规则的核心含义。而作为圣人之举,作为国家政权、政党政治之举,在这上都应当是自觉之举。只是这种自觉性有个生成的历史过程,所以对应的不是自发,而是盲目。尚未充分自觉的立德,往往需要参照自发形成的习俗、约定俗成的公序良俗,更要以民意、民心(由曾被盲目地当作神祇、天意)为更为核心、更为根本的参照系。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以工业化为基础的现代化阶段的客观条件基础上,在对人类社会的本质和社会历史的规律有相当程度认识的主观条件的基础上,立德才有可能具有更高的自觉性,包括自觉遵循社会伦理和社会关系的本质、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运用主观活动逻辑规律与社会历史发展客观规律相一致的自觉认识能力和自觉能动能力,高度自觉地为人,特别是为由人构成的社会主体(组织、机构、国家、政党等)确立价值取向、价值体系,以及符合价值取向的道德规范、组织纪律、法律制度等规则体系,尤其是其中规范主体(个人主体的存在、行为,社会主体的形成、存在、活动等)的自律性规则体系。当然,针对价值关系(特别是主体行为的价值取向、价值关系,也就是主体能动活动的价值取向、价值体系)的主观逻辑,正是基于、超越价值逻辑的能动逻辑;这是比针对对应关系的形式逻辑、针对因果关系的辩证逻辑、针对价值关系的价值逻辑都更深层次、更为核心、更为根本的主观信息形式的逻辑。
立功,包括建立功绩,发挥功效,形成功能等。与此相应的主观逻辑是针对因果关系的辩证逻辑。而因果关系的客观基础是彼此分立的客观实物之间的相互作用,表现为相互作用对某客观实物外在属性(个性、特性、共性、本性)、状态(空间、时间等维度)的界定和相对于由其他客观实物及其相互关系构成的参照系的外在运动(根本属性在状态上的表现——静态、动态),以及在不同形式的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转化中,对该客观实物内在本质(特质、基质、实质)的界定,以及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客观的联系(共时性的结构性关系、历时性的过程性规律)。
立言,推广开来,就是建立信息体系,包括各类信息载体(生理的、非生理的,体内的、体表的、体外的,天然的、人造的,静态的、动态的等等)上的信息体系、以信息载体及其功能状态(模拟的、符号的,体态、表情、语言)展示的各类表现形式(人文的【艺术的、宗教的、历史的等】、科学的、哲学的等)的信息体系。信息体系最广义的共性,是信息内容的对象指向性,是与对象之间的对应关系。在不同信息载体之间传递、转换的信息内容要保持对象指向性的可靠性、有效性,属于信号学(包括所谓的《信息论》)研究和要解决的问题,涉及信号传导的信源、信道、信宿的定位和功能,以及信号的编码和解码、灵敏度和清晰度、耗散和保真、干扰和降噪、衰减和功放等等。在不同的心理(主观)信息形式之间过渡、转换的心理信息内容的有效性,属于逻辑学研究和要解决的问题;而仅针对心理(主观)信息内容对象指向性可靠性、有效性的问题,也就是针对心理(主观)信息内容与外界(客观)对象之间对应关系的问题,是形式逻辑研究和要解决的问题。任何逻辑(包括形式逻辑、辩证逻辑、价值逻辑、能动逻辑)的有效性,都要基于心理(主观)信息内容与外界(客观)对象之间对应关系的可靠性,这又包括对应关系的确定性和在双重(信息载体、信息形式)转换中的一致性。形式逻辑的有效性是辩证逻辑的必要基础,辩证逻辑的有效性又是价值逻辑、能动逻辑的必要基础。立言,建立信息体系,首先是确保、至少是尽可能提高信息内容对象指向性的可靠性、有效性,以及在双重(信息载体、信息形式)转换中的可靠性、有效性。就这个意义上讲,立言,首先是立信。在此基础上,是进一步建立模拟外界(客观)对象本身共时性关系和历时性关系的对应关系,形成针对因果关系的对应关系信息体系。这也就是所谓的建模。针对因果关系的主观逻辑就是辩证逻辑。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建立确认对象体系价值、价值关系的对应关系信息体系。针对价值关系的主观逻辑就是价值逻辑。当以主体为对象,纳入到对象的价值体系中时,特别是针对主体价值以及主体价值关系系体时,主观逻辑也由价值逻辑上升为能动逻辑。单纯的价值逻辑是狭义的价值逻辑,包含能动逻辑在内的价值逻辑成为广义的价值逻辑。狭义的价值逻辑(仅针对非主体或未当作主体的对象价值)是能动逻辑的初级形态,能动逻辑是价值逻辑的高级形态。能动逻辑是特殊的(以针对主体价值为核心)、高级的价值逻辑。
从人类文明史以来的记载看,自发为主的立德至少是数以千年计的历史周期,受到天时、地利、人和等可遇不可求的客观因素制约最多。而以唯物史观看,这以生产力发展的历史性质为最根本的物质基础,以相应社会阶级及其精英群体(政党)为主体的出现来划分的。例如在中国历史中能够改变经济社会历史形态的三皇五帝、周武王、秦始皇和近代的新旧民主革命、特别是社会主义革命。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加速发展,特别是科学技术革命和产业革命周期的递进缩短,也随着在此基础上人类自觉能动程度的逐步提高,在以千年为尺度的立德框架内,会有越来越短期的规则修订和体制变迁。尽管如此,立德仍然被看作千年一遇的社会历史飞跃,而能够领导这种立德的领袖人物,也被看成是千年一遇的天才。
立功,往往被看作是数以百年计的社会历史事件,受到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例如在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中能够改朝换代的历史事件,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中的开国功臣,或者象李冰父子能够修筑都江堰那样千年工程的事件,在现代科技革命、产业革命中的开创者、首要者等等。立功者在经济社会量变、质变发展的因果关系中,发挥出重要的推动作用,往往在相应的实践领域中,也被看作是百年一遇的英才。
立言,通常被看作十年磨一剑,比以上两种受制约的客观因素都要少,成功的几率也更大一些。其实立言本身也有立大言、立小言之分。真正能够立大言的,也有千年一遇、百年一遇的难度。例如西方的亚里士多德、中国的孔子。只是通常所说的立言,包括各种程度的立小言罢了。但是作为能够达到虽久不废,谓之不朽的立言,也是要与时代巨变、重大发现、重大发明相联系的。当然立言面对的领域很多,划分尺度也有大有小,小的领域也可能百年难变,甚至千年难变。能在此领域立言而流传百年已属传世之作;能流传千年,那真是谓之不朽,例如《易经》、《史记》、《大学》等。现代人又有几个能如此的?
《自觉能动论》研究和阐述的是基础性、原理性、方法性、原创性的思想理论,不仅在理论内容上要如此,在阐述形式上也想如此,当然要有此追求。
为什么要自律?
王立杰
2018年2月23日
我们之所以要自律,为的是不触犯他律。我们即使自为,乃至自私,也会由于触犯他律而代价更大,失去得更多,更难以承受,更不由自主。
我们由自在上升到自为,由被动上升到主动,由受动上升为能动,由自发上升到自觉,从认识、顺应、遵循、改造必然中获得自由,逐级提升自主的能力和层级,为的就是谋求和获取更为丰厚的利益,满足更为丰富的需要,实现更为丰满的人生。但就像自觉遵循自然规律那样,也要自觉遵守社会规则;要像不得不服从他律法则那样,不得不遵从自律准则。
他律的法则也是由我们之中的一些人制定、修订的。你可以经过努力,挤进制定规则的那些人的行列之中。但制定规则又不能违背哪怕是冒犯公正的原则。公正包括公平与正义。正义又以道义为客观的参照系。道义中的道,是社会关系的实质和历史发展的规律。道义中的义,是社会群体的公共利益、共同利益、长远利益、根本利益。
利益有大利和小利,两利相权取其重;大利相交谓之义,义利之辨重其义。义也有大义和小义,深明大义,才能认识道义,才能秉持正义。道义表现为人心;民心高于民意,公意高于众意。这是承载大义、正义的洪流,也是大义凛然、浩然正气的根源。
对利益的认知和诉求为主张,对大义的认知和主张为主义。只有以唯物史观揭示的社会关系实质和社会发展规律为依据,才能深刻认知客观存在的道义及其表现的人心,才能提出符合历史潮流的主义,才能遵从这样的主义建立制度、安排体制、制定规则,才能与时俱进地修订规则、改革体制,完善制度。
即使挤进制定规则的那些人的行列之中,如果夹带私利、私心,不能自觉坚守自律、遵守他律,在制定规则中也会与公正相抵触,会遭到人心、民意的抵制和颠覆,遭到历史潮流的冲刷和淘汰。
如果真正明白了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