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挂牌司在申请挂牌前更换主办券商的,与主办券商自行商定,无须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而已挂牌公司更换主办券商的操作流程是怎样的?也只是与主办券商自行商定就可以了吗?当然不是。新三板工作室为您详细介绍已挂牌公司更换主办券商操作流程。
■■■适用范围
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适用本指南。
主办券商和两网及退市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参照适用本指南。
■■■操作流程
1、原承担持续督导职责的主办券商(以下简称“原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协商并达成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一致意见;挂牌公司与承接督导事项的主办券商(以下简称“承接主办券商”)达成签订持续督导协议的一致意见。
2、挂牌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与原主办券商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并与承接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有关议案,包括拟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的说明报告、拟与原主办券商签订的终止协议、拟与承接主办券商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等,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更换主办券商相关事宜。挂牌公司将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3、挂牌公司与原主办券商签订附生效条件的终止协议,与承接主办券商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司、原主办券商和承接主办券商应在终止协议与持续督导协议中约定此协议自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无异议函之日生效。
4、原主办券商应在挂牌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十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统一提交说明报告和相关文件。
5、全国股转公司接收材料后认为与相关要求不符的,于五个转让日内提出反馈意见,要求挂牌公司、原主办券商或者承接主办券商补充、完善相关文件。全国股转公司收到反馈回复意见后重新计算五个转让日。
6、全国股转公司接收材料或者反馈回复意见后五个转让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向挂牌公司出具无异议函。自无异议函出具之
■■■适用范围
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适用本指南。
主办券商和两网及退市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参照适用本指南。
■■■操作流程
1、原承担持续督导职责的主办券商(以下简称“原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协商并达成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一致意见;挂牌公司与承接督导事项的主办券商(以下简称“承接主办券商”)达成签订持续督导协议的一致意见。
2、挂牌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与原主办券商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并与承接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有关议案,包括拟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的说明报告、拟与原主办券商签订的终止协议、拟与承接主办券商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等,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更换主办券商相关事宜。挂牌公司将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3、挂牌公司与原主办券商签订附生效条件的终止协议,与承接主办券商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司、原主办券商和承接主办券商应在终止协议与持续督导协议中约定此协议自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无异议函之日生效。
4、原主办券商应在挂牌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十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统一提交说明报告和相关文件。
5、全国股转公司接收材料后认为与相关要求不符的,于五个转让日内提出反馈意见,要求挂牌公司、原主办券商或者承接主办券商补充、完善相关文件。全国股转公司收到反馈回复意见后重新计算五个转让日。
6、全国股转公司接收材料或者反馈回复意见后五个转让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向挂牌公司出具无异议函。自无异议函出具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