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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芹披阅增删”——没有侵石头撰《石头记》之权

2026-04-01 14:08阅读:
“雪芹披阅增删”——没有侵石头撰《石头记》之权
“作者自云”之作者,因“真事隐”,“隐”去自己的作者身份,而自称“在下”,从而成为无作者身份,但有话语权的自称“在下”者。
自称“在下”者,用“假语村言”,写女娲氏补天未用之石头,撰出记在石头上之《石头记》;写空空道人从石头上抄回《石头记》;写孔梅溪题曰;写吴玉峰题曰;写“后因曹雪芹于悼红轩中披阅十载,增删五次,纂成目录,分出章回”,是各司其职,各有分寸:
一、自称“在下”者,写女娲氏炼石补天,将未用之石头,弃在大荒山无稽崖青埂峰下,是写该石被变成“通灵”,不去女娲氏所补之天,而去太虚幻境之“离恨天,灌愁海”,被“夹带”于中,记下了神瑛绛珠等(宝黛等),从“离恨天,灌愁海”下凡……“离恨天,灌愁海”——“离”开人间“恨天”,饮愁“灌愁海”之故事,然后在石头上公示,根本就没有曹雪芹的事。
二、自称“在下”者,写空空道人从石头上抄回《石头记》,空空道人没有侵石头撰《石头记》之权;
写孔梅溪题曰;写吴玉峰题曰,孔梅溪、吴玉峰没有侵石头撰《石头记》之权;写“后因曹雪芹于悼红轩中披阅十载,增删五次,纂成目录,分出章回”,曹雪芹仍然没有侵权——没有侵女娲氏补天未用之石头,撰《石头记》之权。
三、但是认定曹雪芹撰《石头记》,就是侵权——侵女娲氏补天未用之石头,撰《石头记》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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