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摘要】
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法院予以保护,但人民法院保护权利也不是无限制的,权利人应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请求保护,超过该期间后,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工程款债权的诉讼时效,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是三年,通常从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算。
建筑企业往往对诉讼时效不重视,在催款过程中也不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导致在最终催讨无望的情况下准备启动诉讼等司法程序主张工程款时,猛然发现工程款债权的诉讼时效已过,丧失胜诉权。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0日,A建筑公司与B房产公司签订《XX总部基地土方挖运平整合同》,合同约定固定总价180万元,同时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付清全部款项。该工程在2018年3月12日竣工验收合格。截止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A建筑公司已经收到工程款150万元。后,A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一直有去B房产公司办公室去催款,但剩余30万元一直未收到。时间一长,A建筑公司也只有年底去B房产公司催讨。后,A建筑公司在2021年8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B房产公司以诉讼时效已过三年进行抗辩,A建筑公司无法拿出证据证明在此期间曾经催讨过工程款的证据,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不乏有建筑企业因工程款催收超过诉讼时效而承担败诉结果的案例。作为建筑企业,如在工程完工或结算后怠于催收工程款,在催收不利后只能以诉讼方式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时,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发包方往往会以此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建筑企业则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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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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