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要旨
开工日期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但是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区分不同情况:(1)如果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条件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时为开工日期,但承包人需要立即发函发包人明确工程项目目前不具备施工条件及具体的原因并固定相应的证据;(2)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约定将某改造工程项目发包给B公司施工,同时约定工期以A公司签发的开工令为准。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工期在内的部分内容进行变更。后,B公司因A公司严重拖欠进度款等原因停止施工并诉至法院。
三、法院认为
争议焦点:案涉工程开工时间应当如何认定?
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履行。虽然《总承包施工合同》约定按照A公司发出的开工令确定的时间开工,但随后A公司又向B公
开工日期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但是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区分不同情况:(1)如果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条件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时为开工日期,但承包人需要立即发函发包人明确工程项目目前不具备施工条件及具体的原因并固定相应的证据;(2)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约定将某改造工程项目发包给B公司施工,同时约定工期以A公司签发的开工令为准。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工期在内的部分内容进行变更。后,B公司因A公司严重拖欠进度款等原因停止施工并诉至法院。
三、法院认为
争议焦点:案涉工程开工时间应当如何认定?
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履行。虽然《总承包施工合同》约定按照A公司发出的开工令确定的时间开工,但随后A公司又向B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