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以审计意见为准,但审计单位未能出具审计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审计单位未能出具审计意见的具体原因进行审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未能及时进行审计,承包人申请司法鉴定并请求以司法鉴定意见作为确定工程造价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某建设公司诉称:某建设公司与某卫生院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某建设公司承建某卫生院整体搬迁项目,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但某卫生院至今未完成审计工作,故请求法院以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并判令某卫生院支付尚欠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某卫生院辩称:案涉项目最终结算金额应以某区财政局审计结果为准,因审计尚未完成,故付款条件不成就。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建设公司经招投标程序中标某卫生院整体搬迁项目。2018年5月30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区审计部门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审计结算金额的97%。2021年9月29日,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21年12月24日,某卫生院向某区财政局提交工程结算审计资料,该局经审核认为工程变更累计金额超出合同总价10%,项目变更手续不完善,遂通知某卫生院完善变更手续后再行报审。截至2023年10月7日二审庭审时,某卫生院仍未完成变更审批,亦未向某区财政局报送审计材料。
一审法院认为,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结算金额应以审计机构审定的金额为准,案涉工程结算金额尚在审计之中,支付工程尾款的条件尚不成就,遂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某建设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裁判理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以审计意见为准,但审计单位未能出具审计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审计单位未能出具审计意见的具体原因进行审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未能及时进行审计,承包人申请司法鉴定并请求以司法鉴定意见作为确定工程造价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某建设公司诉称:某建设公司与某卫生院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某建设公司承建某卫生院整体搬迁项目,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但某卫生院至今未完成审计工作,故请求法院以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并判令某卫生院支付尚欠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某卫生院辩称:案涉项目最终结算金额应以某区财政局审计结果为准,因审计尚未完成,故付款条件不成就。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建设公司经招投标程序中标某卫生院整体搬迁项目。2018年5月30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区审计部门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审计结算金额的97%。2021年9月29日,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21年12月24日,某卫生院向某区财政局提交工程结算审计资料,该局经审核认为工程变更累计金额超出合同总价10%,项目变更手续不完善,遂通知某卫生院完善变更手续后再行报审。截至2023年10月7日二审庭审时,某卫生院仍未完成变更审批,亦未向某区财政局报送审计材料。
一审法院认为,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结算金额应以审计机构审定的金额为准,案涉工程结算金额尚在审计之中,支付工程尾款的条件尚不成就,遂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某建设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裁判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