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丨分包人怠于行使权利的,实际施工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
2024-01-15 16:28阅读: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分包人怠于向总包人主张工程价款,进而影响实际施工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实际施工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向总包人主张支付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应得工程价款数额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等方式确定,总包人、分包人未办理结算的,不影响实际施工人通过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
基本案情
于某诉称:2016年1月20日,某建设公司与某供电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建设公司承包某电网工程。某建设公司承包案涉工程后,将施工劳务分包给郑某,郑某又将施工劳务转包给于某。后于某按约施工,并已完成大部分工程,后某建设公司单方终止协议,于某已完成部分工程款为1300211.68元,郑某仅向于某支付工程款49万元。因郑某怠于向某建设公司主张债权,于某主张代位行使相应权利,故请求判令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810211.68元及相应利息。
某建设公司辩称:于某和郑某之间、郑某和某建设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不确定,于某行使代位权条件不成就。郑某施工质量不合格,无权获得工程款,如要获得工程款,案涉工程需经某建设公司修复并验收合格后,再扣除修复等费用进行结算。
郑某辩称:因郑某无力起诉某建设公司,同意于某对某建设公司行使代位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9日,某供电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建设公司承包某电网工程。2016年7月14日,某建设公司与郑某签订《劳务承包协议书》,约定将案涉工程劳务交由郑某承包,劳务承包费用的结算方式为按某建设公司结算总价的85%结算。2016年7月21日,郑某与于某签订《转包合同》,约定将郑某承包的案涉工程劳务交由于某全权施工,以原始合同总金额结算。前述合同签订后,于某进场施工。2016年12月6日,某供电公司发函要求某建设公司停工整改。此后,于某未再施工,案涉工程由某建设公司继续施工并竣工。另查明,于某申请一审法院就其完成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委托某造价咨询公司作出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分包人怠于向总包人主张工程价款,进而影响实际施工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实际施工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向总包人主张支付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应得工程价款数额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等方式确定,总包人、分包人未办理结算的,不影响实际施工人通过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
基本案情
于某诉称:2016年1月20日,某建设公司与某供电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建设公司承包某电网工程。某建设公司承包案涉工程后,将施工劳务分包给郑某,郑某又将施工劳务转包给于某。后于某按约施工,并已完成大部分工程,后某建设公司单方终止协议,于某已完成部分工程款为1300211.68元,郑某仅向于某支付工程款49万元。因郑某怠于向某建设公司主张债权,于某主张代位行使相应权利,故请求判令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810211.68元及相应利息。
某建设公司辩称:于某和郑某之间、郑某和某建设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不确定,于某行使代位权条件不成就。郑某施工质量不合格,无权获得工程款,如要获得工程款,案涉工程需经某建设公司修复并验收合格后,再扣除修复等费用进行结算。
郑某辩称:因郑某无力起诉某建设公司,同意于某对某建设公司行使代位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9日,某供电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建设公司承包某电网工程。2016年7月14日,某建设公司与郑某签订《劳务承包协议书》,约定将案涉工程劳务交由郑某承包,劳务承包费用的结算方式为按某建设公司结算总价的85%结算。2016年7月21日,郑某与于某签订《转包合同》,约定将郑某承包的案涉工程劳务交由于某全权施工,以原始合同总金额结算。前述合同签订后,于某进场施工。2016年12月6日,某供电公司发函要求某建设公司停工整改。此后,于某未再施工,案涉工程由某建设公司继续施工并竣工。另查明,于某申请一审法院就其完成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委托某造价咨询公司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