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丨以汇票方式支付工程价款,汇票被拒付后,承包人可以汇票关系或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2024-03-29 16:09阅读:
案情简介
原告某工程公司诉称,2017年9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案涉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整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于2018年3月31日办理竣工验收移交手续,并签订结算协议书,确定了工程最终结算价款,质保期为2年。现质保期届满已过一年半有余,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95297.5元及迟延支付利息;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质保金人民币1637255.5元及延迟支付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某房地产公司辩称,不认可原告主张的工程款495297.5元。1、被告已于2020年4月28日向原告出具495297.5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支付了工程款。原告已签收,无权再要求被告重复支付上述工程款。2、被告不认可原告主张的质保金延迟支付利息的起算时间。请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承包方(乙方)某工程公司签订了案涉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施工项目、承包方式、工程质量、合同总金额等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某工程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2018年3月30日涉案工程通过验收。后双方进行了结算,并签订《结算协议书》。某房地产公司已支付某工程公司工程款14494800元,就工程尾款495297.50元,某房地产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某工程公司出具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汇票到期后,某工程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2021年5月7日,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该汇票被拒付。现该汇票持票人仍为某工程公司。 裁判结果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2021)冀1022民初5
原告某工程公司诉称,2017年9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案涉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整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于2018年3月31日办理竣工验收移交手续,并签订结算协议书,确定了工程最终结算价款,质保期为2年。现质保期届满已过一年半有余,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95297.5元及迟延支付利息;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质保金人民币1637255.5元及延迟支付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某房地产公司辩称,不认可原告主张的工程款495297.5元。1、被告已于2020年4月28日向原告出具495297.5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支付了工程款。原告已签收,无权再要求被告重复支付上述工程款。2、被告不认可原告主张的质保金延迟支付利息的起算时间。请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承包方(乙方)某工程公司签订了案涉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施工项目、承包方式、工程质量、合同总金额等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某工程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2018年3月30日涉案工程通过验收。后双方进行了结算,并签订《结算协议书》。某房地产公司已支付某工程公司工程款14494800元,就工程尾款495297.50元,某房地产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某工程公司出具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汇票到期后,某工程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2021年5月7日,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该汇票被拒付。现该汇票持票人仍为某工程公司。 裁判结果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2021)冀1022民初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