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近日出台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规定中的一条,是关于班主任的权利。这一条引起了广泛的注意。媒体报道说,教育部规定班主任有权批评学生。我以为这是媒体报道在故作惊奇。看《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里面第十六条确为“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我想,现在不是什么事情都要讲章程的么,作为一个规范性文件,有这么一条明文规定,也不能说就有什么问题。以前没有《班主任工作规定》,现在有了,第一次有,那么,自然要写得全面,写上班主任对学生有批评权,不可谓反常,也不代表在此之前班主任就没有批评学生的权利。问题是何谓“适当方式”,比较模糊,一旦有事,方式适当不适当,恐怕又会争执不已。
不过,看了教育部就此规定进行的答疑,我觉得事情反倒奇怪了,原来,教育部是把“班主任对学生有批评权”作为一大亮点来看的。教育部答疑称规定有四大点,一是明确了班主任工作量,二是明确了班主任经济待遇,三是保证了班主任教育学生的权利,四是强调了班主任在学校的重要地位。这就相当于说,教育部认为班主任批评教育学生,这在以前确实未获保证,它不属一项权利,而直到这个规定才算是有了。
这真是旷古未闻的新鲜说法。自有教育以来,古今中外,教师对学生传道授业、教书育人,有赞赏,有纠弹,有表扬,有批评,都是正常。至于何谓“适当方式”,自是各有差别,因时而异,因不同社会认知环境而定。例如,让学生“滚出教室去”,或者对学生打竹鞭,这在过去可能是允许的,在现在则不被认为“适当”。 但教师批评权在教育中允许存在,乃至必然存在,并无疑义。
现在,经教育部一答疑,反倒是教师的批评权有问题了。当然,教育部说的是这种情况,“在我们强调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利的今天,一些地方和学校也出现了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放任学生的现象”,认为新的规定使班主任在教育学生过程中“不再缩手缩脚”。但是,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利,过去和现在,都并不冲突于班主任批评学生的权利,而只会冲突
规定中的一条,是关于班主任的权利。这一条引起了广泛的注意。媒体报道说,教育部规定班主任有权批评学生。我以为这是媒体报道在故作惊奇。看《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里面第十六条确为“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我想,现在不是什么事情都要讲章程的么,作为一个规范性文件,有这么一条明文规定,也不能说就有什么问题。以前没有《班主任工作规定》,现在有了,第一次有,那么,自然要写得全面,写上班主任对学生有批评权,不可谓反常,也不代表在此之前班主任就没有批评学生的权利。问题是何谓“适当方式”,比较模糊,一旦有事,方式适当不适当,恐怕又会争执不已。
不过,看了教育部就此规定进行的答疑,我觉得事情反倒奇怪了,原来,教育部是把“班主任对学生有批评权”作为一大亮点来看的。教育部答疑称规定有四大点,一是明确了班主任工作量,二是明确了班主任经济待遇,三是保证了班主任教育学生的权利,四是强调了班主任在学校的重要地位。这就相当于说,教育部认为班主任批评教育学生,这在以前确实未获保证,它不属一项权利,而直到这个规定才算是有了。
这真是旷古未闻的新鲜说法。自有教育以来,古今中外,教师对学生传道授业、教书育人,有赞赏,有纠弹,有表扬,有批评,都是正常。至于何谓“适当方式”,自是各有差别,因时而异,因不同社会认知环境而定。例如,让学生“滚出教室去”,或者对学生打竹鞭,这在过去可能是允许的,在现在则不被认为“适当”。 但教师批评权在教育中允许存在,乃至必然存在,并无疑义。
现在,经教育部一答疑,反倒是教师的批评权有问题了。当然,教育部说的是这种情况,“在我们强调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利的今天,一些地方和学校也出现了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放任学生的现象”,认为新的规定使班主任在教育学生过程中“不再缩手缩脚”。但是,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利,过去和现在,都并不冲突于班主任批评学生的权利,而只会冲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