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高房价的背景下,多数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子女购房时给予出资属于常态。因为受中国传统理念影响、碍于情面、担心影响子女的夫妻感情等原因,通常对于该出资的性质都没有明确的书面材料进行约定。一旦子女出现感情危机、产生离婚纠纷时,对于该出资的性质就会发生分歧,出资父母及子女主张为借贷,要求归还,而子女的配偶则主张为赠与,无需归还。
那么,在法律上该如何确定、认定父母在子女购房时的出资性质呢?
一、要确定,在出资时是否有书面材料或者其它可以证明的材料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事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如有借条、借贷协议或者赠与协议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则根据相关材料进行确定出资的性质为借贷还是赠与。
二、如果没有任何的书面材料或者其它材料,来证明对此进行了约定,该如何确定、认定该出资的性质呢?
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两种完全相反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应认定为借贷。
该观点认为:尊老慈幼为人伦之本,也应为法律所倡导。慈幼对于父母来讲,依法而言为其抚养义务。子女一旦成年,应自立生活,子女购房并非父母所应负担的法律义务。因此,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系父母为帮助子女度过经济困窘期,而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
第二种观点,应认定为赠与。
该观点认为:从中国现实国情来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实力,无力独立承担高额的购房费用,绝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或改善子女的住房问题,希望子女过得更加幸福,而不是有朝一日要回出
那么,在法律上该如何确定、认定父母在子女购房时的出资性质呢?
一、要确定,在出资时是否有书面材料或者其它可以证明的材料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事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如有借条、借贷协议或者赠与协议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则根据相关材料进行确定出资的性质为借贷还是赠与。
二、如果没有任何的书面材料或者其它材料,来证明对此进行了约定,该如何确定、认定该出资的性质呢?
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两种完全相反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应认定为借贷。
该观点认为:尊老慈幼为人伦之本,也应为法律所倡导。慈幼对于父母来讲,依法而言为其抚养义务。子女一旦成年,应自立生活,子女购房并非父母所应负担的法律义务。因此,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系父母为帮助子女度过经济困窘期,而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
该观点认为:从中国现实国情来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实力,无力独立承担高额的购房费用,绝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或改善子女的住房问题,希望子女过得更加幸福,而不是有朝一日要回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