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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子女购房时,父母出资的性质——赠与还是借贷?

2024-04-29 08:07阅读:
在当前高房价的背景下,多数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子女购房时给予出资属于常态。因为受中国传统理念影响、碍于情面、担心影响子女的夫妻感情等原因,通常对于该出资的性质都没有明确的书面材料进行约定。一旦子女出现感情危机、产生离婚纠纷时,对于该出资的性质就会发生分歧,出资父母及子女主张为借贷,要求归还,而子女的配偶则主张为赠与,无需归还。

那么,在法律上该如何确定、认定父母在子女购房时的出资性质呢?

一、要确定,在出资时是否有书面材料或者其它可以证明的材料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事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如有借条、借贷协议或者赠与协议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则根据相关材料进行确定出资的性质为借贷还是赠与。

二、如果没有任何的书面材料或者其它材料,来证明对此进行了约定,该如何确定、认定该出资的性质呢?

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两种完全相反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应认定为借贷。
该观点认为:尊老慈幼为人伦之本,也应为法律所倡导。慈幼对于父母来讲,依法而言为其抚养义务。子女一旦成年,应自立生活,子女购房并非父母所应负担的法律义务。因此,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系父母为帮助子女度过经济困窘期,而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
第二种观点,应认定为赠与。

该观点认为:从中国现实国情来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实力,无力独立承担高额的购房费用,绝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或改善子女的住房问题,希望子女过得更加幸福,而不是有朝一日要回出
资,父母借贷给子女买房的比率要远远低于将出资赠与给子女买房。

上述两种观点各有道理,但笔者认为,确定该出资性质主要涉及到对父母在为子女购房出资时的意思表示的认定问题,即要探究在为子女购房出资时的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在发生争议、分歧时的父母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完成时,相应的法律行为即已经成立且生效,对于该出资的性质为借贷还是赠与已经确定了,出资父母不得擅自变更该行为性质。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而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实践手段,因此意思表示意义重大。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由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构成。客观要件,是指在客观上可认识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意思。主观要件,是指内心的意思,更可分为行为意思、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意思存于内心,是不能发生法律效果的。当事人要使自己的内心意思产生法律效果,就必须将意思表现于外部,即将意思发表。发表则须借助语言、文字或者表意的形体语汇。意思表示所发表的意思,是体现为私法效果的意思,亦即关于权利义务取得、丧失及变更的意思。

即应通过探究在为子女购房出资时,父母的语言、文字或者表意的形体语汇等所表达出来的,对于该出资性质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结合该款项的来源、出资后的行为,从而确定该出资的性质。

最后,还涉及到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由于各方的特殊亲情关系,通常情况下,都不会有明确的借条、协议等证明材料,否则也很难发生分歧、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出资子女的父母主张该出资为借贷,则需提供证据进行证明,而如果出资子女的配偶主张该出资为赠与,亦需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律师建议:
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讲,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在子女婚姻出现危机时导致自身的权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做到未雨绸缪,具体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首先,应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这样对于出资金额、时间均有据可查;
其次,在进行银行转账时,可以在转账附言中注明“借贷”、“借款”,因为受中国传统理念影响、碍于情面,父母很难要求子女以及子女的配偶出具借条或者签订借贷、借款协议。但如果在转账附言中注明了“借贷”、“借款”,这就相当于父母对于自己出资的性质作了明确的意思表示——借贷。这样一旦将来发生争议时,出资被认定为借贷的机会就比较大,而且,可以将款项转给自己子女的账户,自己的子女不会对转账附言中注明的“借贷”、“借款”在意的,而子女的配偶应该不会看到附言,通常不会影响到子女的夫妻感情。

本文系徐晓东律师撰写,转载请注明出处!

徐晓东律师联系电话 159 0188 5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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