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中,第三者能否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基于山东高法发布的案例
2026-06-08 18:22阅读:
责任保险中,第三者能否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基于山东高法发布的案例
一
山东高法发布的雇主责任险案例——鲁法案例(2026)221号
原告王某系 A 公司外卖骑手,A 公司为包括王某在内的雇员在 B 保险公司投保了骑手雇主责任险。2025 年 5 月 20
日,王某在送餐途中与孙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双方受伤、车辆受损。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因此产生医疗费
14000 余元,因与 B 保险公司协商理赔未果,遂以 B 保险公司为被告、A
公司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请求赔付。
【争议焦点】雇员王某作为第三者,在雇主赔偿责任未确定的前提下,能否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
法院审理认为,雇主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王某并非保险合同当事人,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需有合同约定或法律依据。本案保险合同未约定骑手可直接理赔;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王某与
A 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无法通过工伤认定确定雇主责任;事故无生效裁判或仲裁文书确定赔偿责任,双方亦未就赔
偿达成一致。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在 A 公司对王某的赔偿责任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王某不具备直接起诉
B 保险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法院最终驳回其起诉。
【总结】在责任保险中,须以“责任”成立为前提。坚持“先责任,后保险”的审理顺序:先审理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侵权或违约等赔偿责任是否依法成立。这需要根据事故原因、双方过错程度等案件事实进行独立判断。只有在赔偿依法成立且具体金额能够确定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审查该责任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二
以此案为引,梳理第三者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的条件
法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条件1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
责任保险的标的是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只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依法成立、并且损失金额确定的情况下,才可能进入保险赔付环节。
该条件成立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请求,则保险人可以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但第三者依然不能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金,即不具备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付保险金的诉讼主体资格。条件2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
责任确定后,被保险人无正当理由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导致第三者无法获得赔偿,此时法律赋予第三者直接请求权,可直接起诉保险公司。
只有在上述两种条件均达成的情况下,第三者才能直接起诉保险公司。
三
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方式有哪些?
法条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可以依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一)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仲裁裁决确认;(二)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一致;(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能够确定的其他情形。
1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仲裁裁决确认
【案例(2024)豫0811民初6343号】原告博爱县某医院与被告某焦作公司订立了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患者贺某在该医院就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该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贺某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为轻微原因(建议参与度以10%为宜)。后贺某亲属以博爱县某医院为被告,向博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在与患者贺某某之间医疗责任所应负的赔偿责任已经博爱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定,其判决确定的赔偿总额159261.79元已由原告履行完毕,被告理应在原告所投医疗责任限额内承担向原告的赔付义务。
2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一致
被保险人与第三者达成合法的赔偿协议,例:某安保公司为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员工工作中死亡,认定工伤。雇主与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总额105万元。雇主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后家属直接起诉保险公司。法院认为赔偿协议合法有效、责任明确、金额确定,属于“责任已确定”的情形。
3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能够确定的其他情形
在适用《保险法解释(四)》第十四条时,应结合具体案情认定是否存在“能够确定的其他情形”,并且其与前两种方式(生效裁判/仲裁与协商一致)属于并列关系。
【成渝金融法院金融纠纷典型案例之二】雇主某A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记名雇员为杜某,杜某于送单途中骑电动自行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某无责。经司法鉴定,评定杜某身体损伤为工伤九级。一审法院认为,杜某作为第三者应当在取得明确某A公司赔偿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与其协商确定赔偿责任后再提起诉讼,遂裁定驳回杜某的起诉。杜某提起上诉,成渝金融法院审理认为,杜某在案涉保险约定的配送订单期间受伤,经鉴定构成伤残,被保险人大连某服务公司对第三者杜某的赔偿责任能够查明;同时,杜某受伤已近两年,A公司既未直接向杜某赔偿,也未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赔偿请求,属于“被保险人怠于请求”情形。据此,杜某依法有权直接向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赔偿请求权。
'; clear: both; min-height: 1em; cursor: text; caret-color:
rgb(255, 0, 0); line-height: 1.75; font-family: mp-quote,
-apple-system-font, 'system-ui', 'Helvetica Neue', 'PingFang SC',
'Hiragino Sans GB', 'Microsoft YaHei UI', 'Microsoft YaHei', Arial,
sans-serif;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cursor:
text;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在典型责任保险案件中,法院指出:';
cursor: text; color: rgb(192, 80, 77);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在没有生效裁判和协商赔偿的情况下,如果基于伤残鉴定、保险责任范围、案涉合同及诉讼中查明的事实可以确定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负有赔偿责任,即属司法解释所称“能够确定的其他情形”,从而认定“赔偿责任已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