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是为分担雇主所雇驾驶员在行车事故中伤亡赔偿风险的商业保险,通常赔付对象需通过雇主向保险公司主张。但如果雇主在事故发生后,迟迟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受雇司机能否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呢?
近日,我院审理的一起保险纠纷案,就对此作出了明确回应。
案情回顾
张某系某物流公司驾驶员,物流公司为车辆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张某在驾驶物流公司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住院治疗,经评定为七级伤残。后经法院生效判决,张某与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已经明确。物流公司作为投保人及雇主,在事故发生后怠于向保险公司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张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审理经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理解与适用。
1. 责任保险的赔付规则:责任保险的核心是为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提供保障,通常情况下,保险人应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2. 被保险人怠于行权的救济:当被保险人怠于向保险人提出赔付请求时,若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已确定,第三者的索赔权益将面临无法实现的风险。此时,法律赋予第三者直接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既是对第三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符合责任保险制度分散风险、填补损失的立法目的。
3. 本案的具体适用:张某作为保险事故中的受害方,其应获赔偿的权利已明确,而作为被保险人的物流公司怠于行使保险金请求权,在此情形下,张某有权突破保险合同的相对性,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为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责任限额内向张某支付理赔款20万元
近日,我院审理的一起保险纠纷案,就对此作出了明确回应。
案情回顾
张某系某物流公司驾驶员,物流公司为车辆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张某在驾驶物流公司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住院治疗,经评定为七级伤残。后经法院生效判决,张某与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已经明确。物流公司作为投保人及雇主,在事故发生后怠于向保险公司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张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审理经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理解与适用。
1. 责任保险的赔付规则:责任保险的核心是为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提供保障,通常情况下,保险人应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2. 被保险人怠于行权的救济:当被保险人怠于向保险人提出赔付请求时,若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已确定,第三者的索赔权益将面临无法实现的风险。此时,法律赋予第三者直接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既是对第三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符合责任保险制度分散风险、填补损失的立法目的。
3. 本案的具体适用:张某作为保险事故中的受害方,其应获赔偿的权利已明确,而作为被保险人的物流公司怠于行使保险金请求权,在此情形下,张某有权突破保险合同的相对性,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为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责任限额内向张某支付理赔款2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