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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送货单、验收单、结算单等材料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方代理词

2025-12-17 07:49阅读: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原告湖南明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明一公司”)的委托,就其与湘阳飞利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湘阳飞利”)等合同纠纷一案,结合庭审调查、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本案核心法律关系清晰,明一公司的诉讼主张具有明确事实基础。
1.案涉纠纷系双方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争议,结合证据目录所列全部材料,案件基本事实可清晰查明。
双方已通过书面合同建立合法合同关系,合同条款对标的、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作出明确约定,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明一公司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提交的履约凭证(送货单、验收单、结算单等),明一公司已按约定交付标的物,且标的物经湘阳飞利验收合格,履约行为符合合同约定及行业标准。
3.湘阳飞利存在明显违约行为。
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未按约定履行配合义务等),经明一公司多次催告后仍拒不履行,该违约行为直接导致明一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
二、案涉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足以支撑明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双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能证实诉讼主体适格;案涉合同证实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边界。
送货单、物流凭证、验收记录等相互印证,证实明一公司已全面、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相关单据均有湘阳飞利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应依法予以认定。
结算单、发票、催款记录证实湘阳飞利拖欠款项的具体金额及逾期时间;损失计算依据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包括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如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计算标准明确、合理。
三、法律适用明确,湘阳飞利应依法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湘阳飞利未按约定履行核心义务(如付款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明一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或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且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系弥补其资金占用损失的必要方式,依法应予以支持。
故,本案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明一公司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湘阳飞利的违约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明一公司的诉讼请求既符合合同约定,又有法律依据支撑,且证据链条完整、充分。恳请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采纳上述代理意见,支持明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湘阳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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