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履职心得
2012-10-29 11:54阅读:
代表履职心得
2008年3月2日首次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为一名新代表感到无比神圣和光荣。同年3月10日我作为壮族代表在梅地亚新闻中心接受中外记者采访,当有记者提问:“如何评价少数民族代表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你们作为少数民族代表如何行使好自己的职责?”此时,作为一名少数民族代表深感自己肩上的职责不仅仅是神圣,而更多的是沉重的责任、是履职能力!为此,这5年来,不断学习有关人大履职知识、提高履职能力已成为生活中很重要的一部分。除了积极参加全国人大统一安排的履职培训以及选举单位组织的各种调研和视察外,平时还要自发学习各种法律知识、对自己所熟悉的领域和社会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收集数据,力争提出更多有价值的议案和建议。
作为一名基层代表,5年来履职的最大体会是,不仅要养成密切关注身边的一切现象的习惯,还要有热心和爱心,更需要用心和专心,善于发现一些不和谐社会现象背后的成因,并通过调研和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判断这些成因是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还是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能不到位,从而提出相关的解决建议或议案。由于代表多为兼职,要履好职,这些年一直用“热心、爱心、用心、专心”四“心”为自己的行动准则。
对待热点问题要
“热心”。2008年,初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我,收到很多群众反映意见,其中有一项反映比较强烈、集中:“不记名手机卡已成为当时很多犯罪案件的主要工具,导致犯罪率上升”,围绕此问题我展开了多方调研,首先是多次到当地公安部门进行了解,公安部门提供的一些犯罪数据的确验证了群众反映的情况,资料显示近年来诈骗、绑架案呈较大幅度上升,且有一个明显的共同特点就是均使用无记名手机作为主要作案工具;还走访了一些企业、社会团体、社区,访谈了近100人,约有七成以上的人员对不记名手机给社会和个人带来的陷阱、危害、造成社会不安定深恶痛绝,其中有人曾是诈骗、绑架、恐吓案件中的受害者;当然也有近二成人认为社会高速发展需要简单便捷的生活方式,同时担心个人信息泄露,赞同无记名手机;约一成人持中立态度。我查阅了大料资料,试图了解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对此事的态度,发现国务院法制办制定的《通信短信服务管理办法》就手机实名制这一问题从2006年开始征求意见,但迟迟不出台,其主要原因:一是手机使用者、运营商各持己见无法统一;二是
个人利益、团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冲突;三是技术上、成本上的问题。面对无记名手机对社会造成如此大的危害,不管当时还存在何种原因不能解决,作为一名代表既然看到了问题,就不能不动于衷,应竭尽全力通过调研提出有价值的解决建议。因此,在提建议之前,还查阅了大量的国外手机运营情况资料,发现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泰国、新加坡在手机的使用和管理上也经历了与中国非常类似的历程,也出现过很类似的社会问题,这些国家分别于2000年至2005年期间对手机管理进行改革,推行手机实名制。不论是在处理利益关系还是技术问题上,我认为他们的实行方式是有供我们借鉴的地方。因此,2008年提交《关于尽快推行手机实名制的建议》,不仅阐述了无记名手机卡的危害性,还根据我国推行手机实名制争论的问题,以附件见形式提出了借鉴国外的做法,减少推行阻力,还老百姓一个健康、和谐的生活环境。建议提交后,得到信息产业部等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也多次电话沟通和跟踪,手机实名制是广大群众的期待,也不止我一个人在呼吁,经过大家的努力,2010年9月1日手机实名制终于实施,任何一个为之付出过努力的人都感到无比欣慰。
对待弱势群体要有“爱心”。有一次从饭店出来,忽然有2个六七岁的孩子跑过来抱住我的脚,也不说话,用手指着我手里打包的剩菜,我明白她们的意思,于是我问她们,你们从哪来?爸爸妈妈呢?她们直摇头不说话,当从我手里拿过打包的东西后,一溜烟就跑了,好奇心和责任感的驱使,我悄悄跟踪她们,到了一个公厕旁边的拐弯处,孩子与一个40多岁的妇人汇合,于是我上前询问妇人,得知她们从贵州某农村出来,因家乡遭旱灾,丈夫在家务农,母亲带两个女儿出来乞讨,两个女儿均到了上学年龄,一个六岁一个八岁,我给她们再买了一些吃东西。然后动员她们回家或者到民政部门求助,一定要给孩子读书。第二天我不放心又到原地看,母女三人已不知去向,不知是回去了还是到别的地方继续乞讨。这是一起典型的亲人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案例,这事一直刺痛我。后来我出差时也经常到闹市区去观察,发现形形色色的儿童乞讨现象比较严重,分析其背后的成因,一是立法上存在不足;二是执法力度不够;三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儿童乞讨这一顽固的社会现象,给未成年人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单靠个人力量和民间自发组织解救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引起国家层面对社会管理的高度重视,并应修改完善法律条款、加大对不法分子的惩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于是2011年提交了《关于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对《刑法》第262条和《城市生活无着落的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存在的不足进行修改完善的议案。议案引起民政、公安等部门的重视,议案回复,有关法律修改正在酝酿中,同时对议案中提到的社会问题将在全国各地由公安、民政部门加大对流浪儿童、乞讨儿童的收容、遣返、民政资助等多种办法进行解决,我很欣慰的发现至今儿童乞讨现象明显减少。
对待熟悉的问题要“用心”。在自己熟悉的领域,有很多问题往往司空见惯,所以需要格外用心。我是企业界代表,从事制药行业,近十年来,制药业是一个行业政策调整最频繁的一个行业,由于政策的频繁调整,势必会引发出一系列矛盾冲突,这过程中有很多问题需要有人去发现,也有很多不足之处需要有人建言,作为人大代表当然责无旁贷,这几年围绕一些扰乱市场秩序、阻碍行业发展甚至危害民众生命安全的问题例如:制售假药、药品市场倒卖增值税票、违法广告等问题,以及如何提升行业监管水平和效率,例如药品全程追踪机制、基本药物的遴选和价格形成机制等问题,先后提交十多项相关的建议和议案。为此,行业监管部门国家药监局多次召开代表座谈会,深入探讨行业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促进行业良性发展等,充分发挥代表在一线工作中监督、调研、建言作用。2008年提出了关于建立药品全程追踪管理的建议,旨在提高我国我国医药行业管理水平,确保百姓用药安全,建议后一直保持跟踪、询问、推进,我知道国家药监局等部门也一直在借鉴国外药品管理先进经验和技术,建立药品流通全程监管的“药品电子监管信息系统”,但进展并不顺利,除了在技术层面还需要不断完善之外,其最大阻力之一来就自生产、销售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加,一直未能正式推行。我等大多数行业内代表在与药监部门沟通时均表态,对一项提高行业管理水平、保障民群用药安全的管理办法的实施,任何一个相关企业应该也必须无条件支持。2008年11月1日起,按国家实施药品电子监管的统一部署,对纳入《入网药品目录》的血液制品、疫苗、中药注射液、第二类精神药品等4类药品实行强制性实施电子监管码,从而拉开了药品全程跟踪的电子监管系统序幕。2011年3月1日307种基本药物也强制纳入电子监管系统管理。并提出2015年前完成全部药品纳入电子监管系统。根据对我国电子监管信息系统的技术层面、国家投入能力、以及试运营情况分析,不论从任何一方面看,都基本具备了实施全部药品纳入电子监管系统的条件,为此今年两会期间又提交了关于加快实施药品电子监管码的建议,建议2013年提前完成全部药品实施电子监管,建议得到国家药监部门的认可,并表示努力争取在2015年前尽量提前完成药品全品种实施电子监管。保障人民用药安全的措施,哪怕能提前一天都具有重大意义。
对待顽固的问题要“专心”。制售假药是医药行业的一项“顽症”,由于在基层工作,对市场上很多问题看得更直接更清楚,特别是假药相关问题。所以,这五年来,我几乎每年都提交有关打击假药方面的建议和议案。近十年来全国药监等部门投入了大量的人财物力对假药进行打击,近3--5年来,完全仿冒名牌产品的假药已经很少见,但另一种类型的假药却异军突起,充斥着市场。多年来假药已成为危害社会的杀手,不管监管部门如何打击,始终屡禁不止,究其成因主要是违法成本过低。所以,要解决这一社会“顽症”,还得从完善法律条款开始,再到严格执法。2009年我提交的关于建议修改药品管理法的议案,主要针对其中的违法责任项下条款提出加大处罚力度的修改意见,其目的是让法律对每一个从业人员具有威慑力!议案提交后一直与国家药监部门沟通,虽然药品管理法至今尚未修改,但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第一百四十一条做了重大修改,至此,千呼万唤的关于加大惩治制售假药的相对比较严厉的法律条款终于出台了。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却发现,该条看似较严厉的法律条款出台后并未像我们想象的会对假药形成重大打击,相反一些新型假药来势更凶猛,法律条款形同虚设,我感到很无奈。2011年1月至5月,我组织一个团队在十几个省走访了7192家终端药店,其中涉嫌销售各种假药的药店有1909家,占调研药店总比的26.54%。这种公开在已注册的药店销售假药的现象已经到了泛滥的程度。究其背后原因,我们发现,要执行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重要环节是“假药的认定”,然而,假药制造者总是比政策制定者更用心,他们利用了监管部门如药监、工商、卫生等部门在假药监管中职能交叉存在的漏洞,这类新型假药的基本形式为外观侵权归工商管、伪造卫生的批准文号归卫生部门管、产品说明书为药品归药监部门管,最终谁都不管,才使这类假药疯狂肆虐。今年我又提交了关于加大整治“非药冒充药品”假药的建议,主要建议解决监管部职能界定问题,建议明确凡是符合药品法102条药品特征的产品一律有药监部门负责监管,避免再出现部门职能交叉的漏洞给假药滋生空间。今年建议提交后,至今还在反复沟通中,我期待能有一个满意的结果,这也是我做代表必须坚持的原则。
代表提建议、议案是代表的主要职责之一,在此主要汇报建议、议案履职心得。这几年一直秉承建议前充分调研,建议时论据充分、具有可操作性细则,建议后主动跟踪、督促有关部门推进、落实,这过程中也看到一些问题在自己努力和坚持下获得改善,为此感到极大欣慰,感谢全国人大常委会赋予我如此神圣的使命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