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房动迁案件中经常涉及未成年人的同住人资格问题,并且这也经常成为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而涉及未成年人的问题基本可以归结于一是未成年人是否有资格成为同住人,二是如果当事人未成年人时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者动迁,是否影响成年后的同住人资格,今天我们对第一个问题进行分析,第二个问题会在下期为大家解答。
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同住人一般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1.未成年人不是同住人,但是对未成年人在系争房屋内进行监护照顾的人员可以适当多分动迁利益;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2民终2087号民事判决书:李某2、李某3系未成年人,虽然户籍及居住在涉案房屋内,但不能独立分得征收补偿款,其居住权利可在其法定监护人李某1分配的征收补偿利益中酌情予以考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问: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问题如何解决?
答: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
2.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同住人取决于其父母,如果其父母属于系争房屋的同住人,那么未成年人也可被认定为同住人,如果其父母不属于同住人,那么未成年人也不能够成为同住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民终10422号民事判决书:庄某2是庄某1的未成年人子女,在庄某1不是共同居住人的情况下,亦不能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不应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民初870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潘某7应当被认定为享有涉案房屋征收所得补偿利益的共同居住人。潘某7之子陈某某报出生于涉案房屋,而潘某7系其监护人,陈某某应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
3.于未成年人是否有权获得同住人资格,主要依据未成年人的居住和户籍迁入系争房屋是否基于帮助性质,如果属于帮助性质,则大概率会排除其同住人资格;如果不属于帮助性质,则按照上述两种情况进行判决。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4722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迁入户籍系基于原承租人罗某的帮助。同时鉴于原告父母的户籍并未在系争房屋内,故原告无权以未成年人身份要求分得征收补偿利益。原告所提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
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同住人一般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1.未成年人不是同住人,但是对未成年人在系争房屋内进行监护照顾的人员可以适当多分动迁利益;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2民终2087号民事判决书:李某2、李某3系未成年人,虽然户籍及居住在涉案房屋内,但不能独立分得征收补偿款,其居住权利可在其法定监护人李某1分配的征收补偿利益中酌情予以考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问: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问题如何解决?
答: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
2.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同住人取决于其父母,如果其父母属于系争房屋的同住人,那么未成年人也可被认定为同住人,如果其父母不属于同住人,那么未成年人也不能够成为同住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民终10422号民事判决书:庄某2是庄某1的未成年人子女,在庄某1不是共同居住人的情况下,亦不能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不应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民初870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潘某7应当被认定为享有涉案房屋征收所得补偿利益的共同居住人。潘某7之子陈某某报出生于涉案房屋,而潘某7系其监护人,陈某某应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
3.于未成年人是否有权获得同住人资格,主要依据未成年人的居住和户籍迁入系争房屋是否基于帮助性质,如果属于帮助性质,则大概率会排除其同住人资格;如果不属于帮助性质,则按照上述两种情况进行判决。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4722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迁入户籍系基于原承租人罗某的帮助。同时鉴于原告父母的户籍并未在系争房屋内,故原告无权以未成年人身份要求分得征收补偿利益。原告所提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