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博客

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名誉权纠纷的诉讼主体资格

2022-04-15 16:39阅读:
一、案件概况
1、【审理法院】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2、【案号】(2021)苏0113民初7420
3、【当事人】曾某,王某
4、【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张龙律师
二、案情概述
被告曾某、王某均系南京市栖霞区XS小区的业主。该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经成立并于街道备案后,在履职过程中出现各种不当行为,包括:1、私下接受某物业经理的私下宴请,并且在事后将该物业经理新成立的物业公司纳入该小区物业公司选聘对象入围范围;2、接受第三方公司礼金5000元、中华烟等礼品;3、成立业委会过程中预支业主公共收益,却始终未予公示开支明细以及预支款项的返还情况;4、业委会委员在履职过程中对于小区公共维修事项的验收事宜不积极履行验收职责等。
因认为业委会委员不尽职、收受贿赂等行为,曾某、王某等人在业主群内就此发表评论,认为业委会存在接受宴请、隐瞒收支、收受贿赂等不当行为。该业主委员会以及其中两名委员立即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曾某、王某起诉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曾某、王某等人委托本律师代理应诉。
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名誉权纠纷的诉讼主体资格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业委会并非名誉权的适格权利主体,原告XZ业委会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驳回业主委员会及两名委员的起诉。
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名誉权纠纷的诉讼主体资格
四、律师分析及提示
1、业主委员会系由所涉物业范围内业主按照相关议事规则选出,用以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其从事民事活动应经业主大会授权,以维护全体业主享有的不动产权及相关合法权益为目的,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亦归于全体业主,其仅仅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本身不具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及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据此,业委会并非名誉权的适格权利主体,不具有提起名誉权纠纷的诉讼主体资格。
2、司法实践中,业委会有权以诉讼主体身份提起诉讼,但仅仅是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维护业主权益需要,就特定案件享有的诉讼主体资格,比如为维护业主权益,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返还公共收益等。对于非为业主权益的一般民事纠纷,业主委员会并不享有诉讼主体资格。
3、业主大会系属业主的自治性组织,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积极维护业主权益,而非滥用业委会的权利,针对业主提起诉讼,将业主与业委会形成对立局面。否则,不仅不利于业主权益的保护,亦极大损害并降低业主对业委会的信赖。

江苏维世徳律师事务所 张龙律师
联系电话:15050525339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

我的更多文章

下载客户端阅读体验更佳

APP专享